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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年法庭发展道路问题的思考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7-03-01 16:47 点击量: 662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确立和推进,少年法庭既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何突围破困,创新发展,是摆在少年法庭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少年法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生存问题旧事重提。2006年,为解决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吃不饱”的问题和发展壮大少年审判事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试行综合审判庭,少年法庭迎来崭新的发展时期。但是,2015年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行后,绝大部分法院民事、行政案件激增,民庭、行政庭严重“消化不良”甚至“消化不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与少年法庭综合审判业务出现交叉重合。上述新情况相继发生,跟进叠加,少年法庭相对平静、稳定、向好的发展期很快又出现严重危机。一方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未成年人抚养、探视、监护、继承等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行政案件相比数量偏少,绝大部分少年法庭不得不审理一部分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这些案件有些按行政区域划分,有些按案件性质划分,由此造成不同少年法庭之间受案范围各不相同,杂乱零散。而且,绝大多数少年法庭审理的普通刑事、民事案件远超涉未成年人案件,少年法庭的主要工作已由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转变为审理普通刑事或民事案件,少年审判的色彩和功能快速退化萎缩。另一方面,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一是由于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两个部门指导,中、基层法院用在参加会议、参与调研和接受检查上的时间,比一个部门指导增加许多。二是省高院无法统一举行业务培训或召开工作会议,甚至中级法院也无法对辖区基层法院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受以上因素影响,目前全省少年法庭处于业务碎片化、局面松散化、与其他普通审判庭日渐趋同或已经混同的状态。

  (二)员额制改革深度影响。司法体制改革中,确定法官员额的主要依据是案件,入额后考核法官的主要根据也是案件,而少年法庭一直坚持不单纯以办案数量计,鼓励大家多做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回访帮教等教育挽救工作。这使得少年法庭法官在入额条件和业绩考核方面与其他法官相比均处于明显劣势,一部分少年法庭法官因此感到心灰意冷、没有前途。

  (三)传统特色工作受到削弱。从现有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看,少年法庭引以为豪的两个延伸工作均遇到一些新情况。一是社会调查工作发生了新变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对于公安、检察机关已经调查并移送调查报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当然不能再像过去一样开展社会调查了。二是法治宣传教育发生了新变化。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七五”普法规划,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和教育部门,都有责任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今后,人民法院如何积极参与并发挥独特作用,也需要科学定位,周密谋划。

  二、少年法庭未来发展方向和路径的思考

  (一)发展方向问题。笔者认为,少年法庭应当继续沿着刑事审判的道路发展。这样考虑的原因有:一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目前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看,只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二是脱胎于刑事审判。少年法庭从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一直由负责刑事审判的副院长统一分管,与刑事审判存在天然联系。三是具有成熟的审判队伍。各地法院培养了一批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刑事审判队伍。四是具有成功的审判经验。少年法庭积累了一系列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经验,建立了一整套法治宣传教育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效司法服务。五是具有良好的法治生态。六是具有现成的司法实践。从现有条件看,虽然发展少年法庭综合审判庭的合理性依然存在,但原有的可操作性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继续沿着这条道路前行,将很难打破少年法庭业务碎片化、局面松散化、缺乏独特性、没有完整性的局面。

  (二)如何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少年法庭的审判功能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升为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刑法,在我国6至14周岁的人是少年,14至28周岁的人是青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是未成年人。提升少年法庭的审判功能,就是把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扩展到18至28周岁的青年人犯罪案件。实现路径有两个,一是以法治教育为抓手,对所有青少年进行一般预防;二是以办理案件为抓手,对犯罪青年人进行特殊预防。这种设想的理由有:

  一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大计。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青年人更是。因此,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把青年人视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五四”青年节时也指出,“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一个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

  二是与关心青少年工作相对接。1991年3月,中办国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的青少年犯罪形势分别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此后,教育部、司法部、民政部等政府机构和司法、执法部门以及共青团、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做了大量工作。从近几年下发的文件、开展的工作看,党委、政府、群团组织关心和服务的对象都是青少年,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将刑事司法保护范围扩展到所有青年人,不但是审判业务改革问题,而且是能不能向中央决策看齐、与中央保持一致的政治规矩问题。

  三是青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按照我国7岁入学和9年义务教育的制度,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正在初中或高中接受学校教育,阅历简单;没有参加过工作,不了解社会;身体快速发育,性意识觉醒;对行为和后果认识不足,自控能力差。但他们年满18周岁进入成年人阶段后,不论考上大学还是进入社会,其生理心理特点都不可能突然间发生质的变化,未成年人特征还会在其身上延续较长一个时期。因此,有必要像呵护未成年人一样呵护这一部分成年人。

  四是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我国刑事立法历来对青年人具有特别关护的价值取向。如,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还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同时,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已满18周岁不满28周岁的青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十分接近,参照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标准对他们从宽处罚,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和法律精神。

  五是青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增加的这部分犯罪主体,一部分在大学,一部分在企业。大学和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方,增加的效果可能会明显一些。反之,可能就没那么大。所以,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编制和案件情况,以被告人年龄和身份为标准自主调控,但审理对象必须统一到在校学习、未参加工作、没有结婚的青年人身上。这样,既可以统一全国少年法庭工作职能,又可以为少年法庭提供一个较为广阔、稳定、独立、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三、少年法庭未来工作措施的思考

  (一)建好“支撑点”。即加强对被告人所在家庭的建设,不断提高被告人父母的监护、监管能力。案件一进入审判阶段,就对被告人所在家庭的监护、监管情况进行评估,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充,直至强制变更。使家庭与法庭遥相呼应,共同撑起教育、矫治被告人的一片蓝天。

  (二)唱好“一台戏”。法庭是教育被告人的重要场所。除独任审判外,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甚至社会关护员、心理咨询员等,都应当或者可以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少年法庭不仅要整合多个诉讼参与人的教育活动,形成合力,而且要通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关键时候、关键节点发挥关键作用,促使法庭教育取得最佳的教育、感化效果。

  (三)用好处罚权。目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最重处罚是无期徒刑,对刚满18周岁的成年被告人如何处罚,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规定。按照现行刑法,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考虑这部分被告人的心智发育程度与未成年人十分接近,如果仅因一天或数天、一个月或数个月之差,就从无期徒刑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因此,建议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被告人预留一个过渡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待探索一个时期后,再考虑将对这部分被告人的处罚问题上升为法律,使我国的刑事责任与刑罚制度更加科学。

  (四)当好“介绍人”。为方便刑罚执行机关更加全面、准确、快速地了解罪犯的个人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专门制作一份刑罚执行建议书,一并移送给刑罚执行机关。一方面为刑罚执行机关有针对性地制定改造教育计划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人民法院回访罪犯提供一定的指引。

  (五)建好联系网。青年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后,人民法院不仅要继续关心他们,了解他们的改造教育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和改造中的困难,而且要检验刑事判决的效果、积累和提高刑事审判经验,不能简单司法,一判了之。这就需要与罪犯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微信群、QQ群与罪犯或其近亲属实时联系;条件不具备的,可以通过书信或者电话与罪犯或其近亲属定期联系。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确保效果,防止流于形式。

  (六)上好法治课。按照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事都可以做和人无我有、人有我专、人专我精的原则,人民法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议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真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由法治教育向道德教育用力。二是无限接近青少年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增强对青少年的感染力。三是逐步增强学校、学生和家长的参与度,形成尊法学法守法氛围。四是要不断丰富形式,让青少年在喜闻乐见、欢声笑语中感悟法、理、情的力量。五是高级法院要按年度编制法治宣传教育实施意见,中、基层法院要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方案,争取实现辖区学校全覆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