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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路径和方法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7-03-01 16:31 点击量: 754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了应对国内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新形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时代主题。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要求高度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强调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观,要求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之一。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探索和实践更加深入。在经济社会不断转型,环境资源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加快推经生态文明发展,仍是一个需要各界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路径和方法。

  一、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成效初显,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实践成效初显。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实践始于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的成立,在总结各地数年来自下而上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试点的基础上,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共计559个,其中16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其他高级法院也都指定了专门机构或成立专门合议庭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福建、贵州、江苏、云南、重庆等法院还构建了涵盖三级法院的较为完善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最高人民法院在顶层设计、制度出台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和成效,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和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等。举办多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加强审判人员培训,提高人员专业化水平。各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依法审判了一大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不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实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境

  环境资源问题是一个综合问题,司法只是其中一个环节,环境资源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界真正重视,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单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实践而言,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境。

  一是专门机构建设尚未到位。截至2016年底,尚有部分高院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机构,而且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承担对下级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职能,但全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设置模式,各地实践差别很大。

  二是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制度有待进一步整合。由于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或专属管辖已成为主流模式,但是各地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集中、专属管辖的程度极不平衡,虽然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与原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管辖制度,但并未真正实现基于环境系统和生态系统划定管辖范围。而且,部分环境资源案件与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划分存在冲突和竞合,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整合。

  三是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受案范围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仅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仍由刑二庭审理。各地实践极不统一,有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二审合一”的,也有仅受理民事案件的,这直接导致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尺度和裁判标准难以统一,而且缺乏专门的审理程序和裁判规则。

  四是环境资源审判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相对容易,但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并非一日之功。环境资源类案件专业化程度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的专门化,更为重要的是环境科学领域的专业素养,这是行使环境资源案件判断权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但从各地环境资源审判人员的知识结构来看,同时兼具法律知识与环境科学知识的审判人员很少。

  五是环境资源审判尚未形成单独的评价体系。长期以来,案件审理的数量一直是衡量法官工作量的重要评价指标。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进,各地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不断增加,案多人少成为很多法院的常态。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其他审判庭相比,环境资源类案件总量不大,但审理的专业化程度高,举证技术难度大,但迄今尚未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单独评价体系,现行评价体系无法准确反映和衡量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三、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路径和方法

  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涉及国家发展、社会和谐和个人幸福,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是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职能作用。在充分调研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的顶层设计,从人员专业化培训、受案范围、管辖制度、评价体系等各方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起,实行统一的受案范围。以推进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为目标,以环境资源案件为标准,把涉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涉及环境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和私益诉讼案件都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来审理和裁判。

  三是进一步整合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制度。基于环境系统和生态系统实行专门的管辖制度,进一步优化跨行政区域环保案件管辖制度,整合与海事法院管辖竞合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完善管辖制度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干扰,同时也要认真思考并真正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探索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帮助优化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标准,利用资源整合优势,协调社会各界资源,为当地经济社会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做出最大限度的司法支持。

  四是制定提升人员专业性的中长期培训计划。环境资源审判法官需要同时具备法律知识、审判经验和环境科学知识。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现有审判人员进行强化培训,特别是对于环境科学领域理解和判断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各种形式,大力引进环境科学领域的专家,以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咨询专家等身份参与案件审判。同时,还需研究制定加强高素质专业审判人才稳定性的制度和机制,因为人员稳定性是专业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五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制定环境资源审判单独的评价体系。由于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虽然近年来各地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受理的案件总量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且环境资源案件单案工作量和审判难度整体上大于传统案件,但总体上各地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普遍存在案件受理量不足的问题。现有以案件量作为主要考核标准的评价体系不利于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的长期发展,也无法体现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在认真研究环境资源案件特殊性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上,制定单独的评价体系,充分体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确保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得以持续推进。

  (作者:赵英杰 任 东 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