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丁宏 杨辉)明知是盗来的赃物还用超低价格买入,9月14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17年3月,被告人黄某以1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一辆蓝色两轮摩托车。在其购买时明知该车系李某某从杨某某处购得且无合法有效的购车凭证,同时知悉杨某某有盗窃习惯。经认定,该辆摩托车价值825元。
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以300元的价格再次从杨某某处购得一辆枣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其在购买时明知该车系杨某某盗窃所得。经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3369.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