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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帮人贷款 自己陷入贷款旋涡

来源: 巴东法院 时间: 2017-12-01 15:49 点击量: 608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 向红) “零首付”、“免息”、“分分钟到帐”等网贷宣传语在大学校园里随处可见,大学生因网上借贷无力偿还的事件频频出现。近日,巴东法院受理了一起90后大学生通过同学介绍,帮他人在“名校贷”上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

  90后大学生张某通过陈某介绍认识了社会人士王某,经协商,由张某以自己的身份在“名校贷”上借款,并将借款出借给王某,由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12月,张某在“名校贷”上借款15000元,并于当日将“名校贷”扣除相应利息后剩余的11750元通过支付宝汇入中间人陈某的账号。王某偿还了张某在“名校贷”的前三期借款(共计1695.51元)后拒绝继续还款,中间人陈某被迫代为偿还了第四期借款,因张某在偿还第五期借款时,少还了9元,致使还款未能成功,逾期严重,现“名校贷”已多次催促张某还款,并致电学校与其家长。2016年7月,张某、王某进行结算,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此后,王某未予偿还,张某在万般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通过他人介绍向张某借款的事实清楚,并有其向张某出具的欠条佐证,故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王某明知借款来源于张某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张某是社会认知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在校学生,张某在借款平台上的借款逾期后,王某在清楚自己的借款金额和已还款金额的前提下仍自愿于2016年7月向张某出具金额为15000元的欠条,应当充分考虑了借款的来源、未及时还款造成的损失以及张某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该欠条属于双方对此前债权债务的结算和确认。王某未举证证实欠条是被胁迫或 欺诈而出具,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给王某出具欠条,应明知其法律后果。据此,巴东法院遂判决王某向张某偿还借款15000元。但王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州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