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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创新推进检察公益审判

来源: 法制日报 时间: 2017-11-17 09:40 点击量: 432

  自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9月,全国法院已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审案件831件,审结455件。案件类型涵盖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领域。

  两年多来,法院在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积累了哪些经验?遇到了哪些问题?11月14日,全国法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山东、江苏、福建、贵州、云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了经验做法,直言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审判中立平等对待

  检察公益诉讼,一方是检察机关,另一方是政府行政机关或个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身份特殊性而特殊对待呢?

  此次会议强调,要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多地高院也提出,在审判中坚持中立原则。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德昌说,贵州法检两院进行了积极沟通,明确检察机关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办理相关诉讼事宜,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运行顺畅。

  据了解,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具体审理程序的认识还不尽一致,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出具指派函代替授权委托书,二审程序应当以抗诉还是上诉方式启动等。“我们坚持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法院作为裁判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诉讼,但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能逾越公正审理居中裁判的定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亚平说。

  他举例说,针对检察机关提出要派书记员参加庭审进行记录的要求,江苏法院打破民事诉讼中出庭人数仅限于当事人和两名委托代理人的限制,明确检察机关书记员可以作为辅助人员出庭,在后排座位从事记录、提供材料等辅助性工作,同时遵循对等原则,相应赋予被告安排辅助人员出庭从事辅助工作的权利。

  生态修复立体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中,环境公益诉讼占比最大。而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有的审判周期较长,危险物、污染物如不先行处理,容易造成损失的扩大。

  为此,山东法院积极探索适用预防原则。在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检察机关诉环保局不作为案件中,在涉案企业停产、无力处置危废液体的情况下,法院协调当地政府拨出专门资金,对剩余污染物先期进行处理,预防了后续污染的发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开兴说,为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金到何处去、如何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山东高院与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确保专款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修复”,也是江苏和福建开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关键词。

  江苏法院坚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目标,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职能。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机关诉尹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判令被告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罗志沙介绍说,福建法院创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修复裁判方式,与生态恢复性司法有机结合,推动建立分别适用土壤、大气、水域等领域的“补种复绿”“放鱼治污”等多样化修复方式,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模式,更好地实现了诉讼目的和效果。

  专门机构集中管辖

  据了解,为审理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地区法院纷纷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开展环保审判专门化探索。

  今年,贵州在原有10个环保法庭基础上,增设19个环保审判庭,实现环保资源审判机构市、州全覆盖。山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10个、专门合议庭13个,初步形成三级法院相衔接的审判机构格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集中优势资源办好专业案件。

  福建、贵州、云南等地积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集中管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凯介绍说,云南依托已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6个中院集中管辖全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张德昌说,多年来,贵州高院秉持鼓励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克服因过分追求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强调跨区域案件应到案发地进行巡回审理,在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宣传教育功能,强化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

  公益诉讼涉及的环保等问题,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为此,贵州高院建立并不断充实环保专家库,并制定专家证人、专家咨询、专家管理制度等,为法院查证损害因果关系、查明损害后果、制定修复方案等提供有效帮助,弥补了评估鉴定启动慢、周期长、成本高的不足。

  案件范围适度扩展

  在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各地法院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向凯以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执行为例说,从审结案件看,基本是确认违法,判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但一定期限是多长?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怎么处理?在目前生效的案件中没有得到很好地答复。建议在全面推行行政公益诉讼后,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使得法院的判决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便于执行。

  张德昌认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是法律监督者还是公益诉讼代言人,目前存在争议。建议在具体诉讼中定位为公益诉讼代言人为宜;应将法律监督者身份与诉讼参与者身份适当区别,不能混淆。

  张开兴也关注到执行问题。他说,从山东省的情况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还在服刑阶段,判决执行较为困难,建议重视并研究解决这一问题。

  他建议进一步扩充环境资源受案范围,规范案由,将涉及土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案件类型纳入专门化审理。

  “检察机关应适度扩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张德昌建议,依照法律规定在更多领域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如交通安全监管领域、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领域等;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城乡建设规划等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适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