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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包工头拒不报告财产被建始县法院拘留

来源: 建始县法院 时间: 2019-08-13 16:00 点击量: 859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黄志佳)8月12日,杨某被建始县法院拘留。

  杨某是重庆巫山人,长期在建始承包工程。杨某雇佣建始人李某担任炊事员,下欠李某部分工资,并要求李某为他人垫付伙食费用。2019年2月20日,建始县法院判决杨某支付李某人民币14676.00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4月22日,建始县法院执行局通过微信给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杨某至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报告财产。8月12日,建始县法院作出决定,对杨某拘留15日。杨某当即被送建始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