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陪审法庭的组织结构和席位布局并不完全相同,但存在着共同的基本规则:陪审法庭的规模通常根据犯罪行为应受处罚的轻重、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性、案件的性质和类型、国家司法传统等因素确定;陪审法庭中陪审员的人数普遍多于法官人数,以便让陪审员能够形成抵御外界干扰的独立力量;陪审法庭一般设置候补陪审员,在正式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时,保证案件审理活动能够不间断地进行;陪审法庭为陪审员设置有相对独立的席位区域,以利于陪审员在充分获取有关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地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英国:以“1+12”为原则
英国陪审法庭通常由1名法官和12名陪审员组成。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问题,法官负责审理法律适用问题。英国刑法规定,所有的重罪案件都可以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因此,1名法官+12名陪审员的法庭结构(以下简称“1+12”型)是英国陪审法庭的标准阵型。
为适应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英国在坚持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对陪审法庭的组织结构进行了适当变通。按照英国陪审团法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陪审团成员死亡,或者生病不能继续担任陪审员,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被法院免除陪审职责,陪审团的人数可以少于12人,但是不得少于9人。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案件,如果陪审团成员的总人数少于12人,法院原则上应当解散该陪审团,重新组成12人的陪审团。不过,如果陪审团成员的人数减少后仍保持在9人以上,并且控辩双方均同意由减员后的陪审团继续审理案件,那么,法院也可以让该陪审团继续审理死刑案件。
在民事案件审理方面,英国高等法院在坚持“1+12”型陪审法庭原则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采取9人以上的小型陪审团。需要说明的是,英国郡法院的陪审团可以由8名成员组成。
苏格兰陪审法庭的组织结构不同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等地区。通常情况下,苏格兰刑事陪审团成员由15人组成。但是,如果审理过程中陪审员因病缺席,只要陪审团人数在12人以上,案件可以继续审理。苏格兰民事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据了解,苏格兰正在考虑适当减少陪审团的规模。
英国陪审法庭的席位布局具有鲜明特色。在法庭上,陪审团的全体成员坐在一起,通常分为前后两排,他们有专门的座位区域。陪审团的席位设置在法官审判席的右边,同法官席位相互分离,并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这样有利于保证陪审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不受法官的影响和干扰。同时,控辩双方都坐在法官席位的正对面,证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左边。法庭席位的这种格局,可以保证陪审员能够准确地听见控辩双方和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清晰地观察到他们的言行举止、神情状况,有助于陪审员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的心证,从而客观、准确地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
美国:具有较大灵活性
美国联邦宪法没有对陪审团的组成人数作出明确规定。美国陪审团一般由12名陪审员组成。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陪审团组织结构呈现出多样性。美国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以及各州法院之间的陪审团组织结构都存在着一定差异。
美国联邦法院刑事审判原则上要求由12人组成陪审团。但是,对于较轻的刑事案件,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由12人以下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不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规定,联邦法院刑事陪审团的人数不得少于6人。因此,6名陪审员是联邦刑事陪审团组成的底线。此外,联邦法院还可以选出若干候补陪审员。可见,美国联邦刑事陪审团的标准阵型是12人陪审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组建人数少于12人的小型刑事陪审团。
美国州法院刑事陪审团规模的大小,通常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来决定。州法院的刑事陪审团通常由12人组成。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6人组成的陪审团符合宪法要求。目前,美国很多州在轻罪案件中都采用6人陪审团。在重罪案件中,除极少数州允许采用6人陪审团外,大多数州仍采用12人陪审团。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除了4个州外,其余各州都采用12人陪审团制。有的州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不满12人的陪审团审理刑事案件。从实践情况来看,各州陪审团的人数原则上不能低于5人。
美国目前还保留民事陪审团的传统。现在美国联邦和大部分州都允许少于12人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民事案件。美国联邦民事陪审团通常由6至12人组成。部分州法院还承认6人以下的陪审团。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民事陪审团多数是6人陪审团。
美国陪审法庭的座位布局同英国基本相似。陪审团成员的席位同法官审判席位相互隔离。陪审员集中坐在一起,他们的席位处于法官审判席的左边,通常为前后两排。控辩双方的席位在法官审判席的正对面;证人席位在法官席位的前面或左侧。这样的法庭席位布局有利于陪审团成员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候补陪审员也要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并全程听审。他们一般坐在陪审员的身后,以便在陪审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庭审时及时进行递补。
法国:根据案件审级确定
法国陪审制适用于重罪法院审理对被告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对于重罪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于刑事上诉案件,法国法律规定,同样应当实行陪审制审理。不过,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陪审法庭的组织结构并不完全相同。
法国重罪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陪审法庭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这9名陪审员的人数不得随意增减。为了防止出现在案件审理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陪审员不能继续参加庭审活动,法院抽签确定1-2名候补陪审员列席案件审理活动。因此,法国重罪法院陪审法庭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地呈现出“3+9”型结构模式。
在上诉程序中,陪审法庭是由3名法官和12名陪审员组成。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国对审理上诉案件的慎重态度。上诉程序的陪审法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抽选适当数量的候补陪审员参加庭审。因此,法国上诉案件的陪审法庭是“3+12”型结构模式。
在法国,审理不同类型案件的陪审法庭组织形式也不相同。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违警罪和轻罪案件,以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重罪案件,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进行审理;对于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所犯的重罪案件,陪审法庭组织形式与普通重罪案件相同。社会保障案件的陪审法庭由1名法官和2名分别从雇主和受雇人群体中选定的陪审员组成。公民无劳动能力及工伤案件由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进行审理。农业不动产租赁案件由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进行审理。海事案件由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审理。
法国陪审法庭席位布局反映了陪审员的参审职能。通常情况下,陪审员与法官在法庭上坐在一起,他们并列坐在审判席上。在审判场所布局许可的情况下,陪审员按照抽签确定的顺序,坐在审判席上法官两旁的位置;如果审判场所受限,陪审员就坐在被告人座位对面的位置上,与当事人、证人和公众的座位分开。这样的法庭布局体现了陪审员和法官在法庭上拥有完全相同的职权,他不是案件审理的旁观者,而是有权参与证据调查的审判参与者和裁判者。
德国:以案件类型为标准
德国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根据分工各自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案件的陪审法庭组织形式也不完全相同。
德国初级法院审理的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其中,对于可能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对于可能判处2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案件,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审理。因此,德国初级法院陪审法庭的标准组织形式是“1+2”模式。
德国州法院负责审理可能对被告人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安置在精神病院或者保安处分的刑事案件。同时,州法院还负责审理针对初级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刑事案件。对于一审刑事案件,通常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大陪审法庭审理;二审刑事案件一般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小陪审法庭进行审理。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安置于精神病院,或者给予保安处分的一审刑事案件,由于其涉及当事人人身和自由权利问题,州法院采取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进行审理。如果案件审理难度较大,或者案件属于特殊类型,那么也应当采取大陪审法庭进行审理。另外,如果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州法院也应当重新组成大陪审法庭审理。其他刑事案件由2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审理。
德国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法律适用和重大诉讼程序问题。因此,这两家法院审理案件都不实行陪审制审理,而是由3名或者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德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陪审法庭。社会福利案件,基层社会法院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审理,州社会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审理;财政税务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法庭审理;行政案件,初级行政法院除法官独任审判外,可以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审理,高等行政法院可由5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审理;对于劳动纠纷案件,基层劳动法院和州劳动法院通常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审理,联邦劳动法院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审理;商事案件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审理。
德国陪审法庭的席位布局同法国有些类似。在法庭上,陪审员同法官并排坐在一起,他们的席位都安排在审判台上。其中,法官坐在审判席的最中间,陪审员坐在法官的两侧。这种法庭席位布局意味着庭审活动是在法官的主导下进行,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行使对案件的裁判权。控诉方和被害人坐在审判席的右侧;被告人和辩护人坐在审判席的左侧;控辩双方当事人相互面对。证人的席位处于法庭的中间位置,居于控辩双方当事人席位之间。这样的法庭席位安排便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同时有利于保证陪审员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地位。
俄罗斯:组织结构相对固定
俄罗斯陪审团只审理刑事案件,并且大多数是那些谋害生命等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涉及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叛国罪、绑架人质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等案件,则由3名法官审理,不采取陪审团审理方式。
俄罗斯法律对陪审团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规定:陪审团由1名法官和12名陪审员组成;另外,可以抽选2名候补陪审员。候补陪审员虽然不能对案件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但是应当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因此,俄罗斯陪审员实际上由1名法官和12名正式陪审员加2名候补陪审员共同组成。“1+12”模式是俄罗斯陪审法庭较为固定的组织结构。
俄罗斯陪审团在法庭上设置有专门席位。陪审团席位区域与其他庭审参与人的席位相互分开,在空间布局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在法庭上,陪审员的主要职能是独立地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陪审员在法庭上有权参加证据调查,以便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确信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独立裁判。因此,法庭上专门为陪审员设置独立的席位区域,并让其坐在被告人对面的位置上。
当然,俄罗斯陪审员在法庭只是单纯的听证者,他们无权直接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发问;陪审员如果需要发问,应当通过审判长向诉讼参与人提出。候补陪审员在法庭上也设置有专门席位。
日本:依据审理情况设置
日本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案件;二是因故意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定合议案件。日本的法定合议案件是指法定刑为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案件。日本陪审法庭的组织结构主要是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意见而分别设置。
通常而言,日本陪审法庭由3名法官和6名陪审员(以下简称“3+6”型)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3+6”型合议庭结构是日本陪审法庭基本组织形式。但是,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如果控诉方、被告人和辩护人按照审前准备程序整理出的争点和有关证据,对起诉事实没有争议,并且对陪审法庭的组成也没有异议,法院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裁定,由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陪审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当然,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不宜由小型合议庭审理时,也可以裁定取消小型合议庭,将案件改为由9人陪审法庭形式进行审理。这种灵活多样的陪审法庭组织形式,反映了日本在建构陪审制度时的务实态度。
日本陪审法庭的席位布局同法国和德国陪审法庭有些类似。在法庭上,陪审员同法官一起坐在审判席上,审判长坐在审判席的正中间,审判长两侧各坐一名法官,法官的两侧分别设置3名陪审员的席位。候补陪审员也要参加庭审活动,他们坐在陪审员的身后。书记员坐在审判席的前方。证人位于被告人和检察官的中间位置。被告人和辩护人并排坐在一起,居于审判席的左侧。审判席的右侧为检察官席,被害人与检察官并列而坐,他们都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检察官和辩护人的身后设置有大型屏幕,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通过屏幕展示有关证据,以最简易、最直接的方式清楚地展示有关证据材料和事实理由。日本陪审法庭的席位布局体现了日本陪审制度的基本职能,同时增加了法庭的民主化和平民化气息。
韩国:按照罪刑轻重设立
韩国陪审制主要审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民众广泛关注的刑事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和其他类型案件通常不实行陪审制。根据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的不同情况,韩国法律规定了陪审法庭的不同组织形式。韩国陪审法庭设置的基本规则是:陪审法庭的规模同被告人应受处罚的轻重成正比,即对被告人判处的法定刑越严重,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人数就越多;反之,陪审员的人数就越少。
在陪审制审理的案件中,如果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陪审法庭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对被告人可能判处其他法定刑的刑事案件,陪审法庭由3名法官和7名陪审员组成。如果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承认控诉事实的主要内容,陪审法庭的组织结构可以是3名法官和5名陪审员(以下简称“3+5”型)。可以看出,韩国陪审法庭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根据对被告人所处法定刑的轻重来决定。
另外,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内容,认为案件审理有特殊情形,在征得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7名或者9名陪审员中裁定陪审法庭中陪审员的具体人数。但是,对于“3+5”型陪审法庭组织结构,法院无权变更其中陪审员的人数。此外,陪审法庭可以设置预备陪审员,预备陪审员的人数应当控制在5人以内。
韩国陪审法庭的席位布局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在法庭上,陪审员有专门的座位区域,陪审员的席位位于法官席位的右侧,同法官保持一定的距离。因为韩国陪审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没有决定权,他们只能向法官提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因此,韩国陪审员的席位不是像日本那样,设置于法官审判席上。同时,陪审员在审理和评议案件时,应当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法官和其他人员不得对其进行干扰和控制。所以,陪审员的席位区域应当与法庭上其他人员的席位相互分开。
证人席位位于审判席的左侧,面对陪审员的席位。检察官的席位位于陪审员席位一侧。被告人和辩护人坐在一起,他们的席位位于证人席位一侧。检察官的席位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席位相互面对。这样便于陪审员准确掌握和了解控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辩论情况。
在法庭上,法官是诉讼程序的指挥者和主导者,陪审员处于单纯听讼者的地位。陪审员没有询问证人或调查证据的权限,他们如果对证据调查存有疑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请求审判长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或者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可以说,韩国陪审法庭的席位布局,充分反映了其陪审制所具有的英美陪审团制和法德参审制的混合色彩。
(作者:胡 荣 胡夏冰 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