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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红 徐记生:从互联网法院到智慧法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7-11-13 10:08 点击量: 13823

  “智慧法治”,就是充分运用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法治类型。充分发展在线法律业务将推动社会走向这一新型法治。

  在线争议解决(ODR)业务是电子商务的自然需求和信息化社会必然产物。国内外当前四类ODR业务(在线协商、调解、仲裁与司法)都正快速发展,在试点基础上建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标志我国正式建设ODR官方机制,是我国迈向智慧法治的新起点。浙江省其他地区及我国其他省份部分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建立法院ODR机制以提升解纷能力。互联网法院的业务前景是将分阶段从电子商务拓展到所有案件领域。

  互联网法院将带动在线法律业务的全面发展。所谓在线法律业务,包括在线立法、在线司法、在线执法、在线仲裁、在线法律服务和在线法律监督等法治运行所有环节。通过对互联网法院的观察研究发现,在线法律业务不会局限在ODR范围之内,有“互联网法院”就会有“互联网检察院”,乃至于“互联网政府”和“互联网人大”,所有在线公共服务又会集成为“智慧法治系统”,该系统将吸收融合先前所有电子政务系统。已经普及的移动互联网的更新换代将为此提供硬件基础,现有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为此提供软件条件。

  公共服务可以在线上有效开展。在线公共服务有一系列比较优势。当然,首先要承认传统法律业务和公共服务方法有独特优势,其具有相对简易性与面对面沟通的亲切性。在司法中有直接言辞原则和亲历性原则,这些原则强调面对面充分沟通和直接体验的重要价值,有研究者认为:“隔空”审理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判案者“察言观色”。来自试点法院研究报告也提示举证质证中视频沟通存在局限。因此,在不放弃传统法律业务优势的前提下,应当挖掘在线法律业务的比较优势。该优势有五个方面:

  渠道优势。在线法律业务在传统沟通渠道之外增加线上文字、语音、视频以及文件传输等沟通渠道。通过专门平台或软件,在线法律业务的专业沟通、文件传递和证据材料处理拥有特定方法。在线法律业务可以包容线下沟通渠道,线下沟通时可将声音文字和图像固定在信息网络上,实现传统沟通渠道转换升级。

  数据优势。传统法律业务中大量信息容易沉没,传统司法或执法过程只有卷宗会记载一些信息,而庭前乃至开庭审理全过程都有大量信息丢失。各部门之间信息割裂是经常状态,例如行政执法信息与司法信息,司法系统中法院与检察院的信息都会割裂甚至有各自保护的情形。在线法律业务强调全程留痕并一体化存储,因此无论文件传输还是及时沟通,除了法定保密信息需要特别处理,所有信息都以特定格式存储并为特定范围用户所共用,且所有部门间信息相互连通,这就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供了基础,产生极大数据共享价值。

  集成优势。传统法律业务中各部门信息和文件不能集成处理。而在线法律业务要求所有法制环节集成到一个平台运行,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就将杭州地区所有基层法院针对互联网案件的工作过程集成到一个软件之内,而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则可以在浙江省范围内整合,甚至集成各类调解和仲裁业务。如何将所有法律业务集成到一个平台之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发的LETS系统为此进行富有价值的探索。LETS通过研发独特的法律业务抽象融通技术将立法、行政执法、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实效评估等法治运行所有环节都集成在一个平台内运行,产生的所有数据共享一个数据库,所有法律业务过程运用同一套标准予以建构。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情报中心科技查新,该系统为国内首创。当前其主要用于实验教学,软件第一版已获得第七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虽然LETS系统对现实法制尚处于模拟阶段,但其集成技术方案已经为实际应用提供了基础。

  智能化优势。随着数据挖掘技术进步,积累的法律业务数据会产生智能化效应。目前文件检索、数据分析、辅助决策、自动协助办公等四个领域都在开发智能软件,在线法律业务因此不断增强智能化特征:当特定业务出现时,文本会被自动审查,相关法律条文会被自动推送,相似和关联案件被呈现,工作风险及处理标准也会自动提示,软件自动分析的价值越来越高。

  经济优势。通过提高文件传输和信息处理等事务效率,在线法律业务能相对降低成本。在线法律业务在工作质量和用户体验方面均有望超过传统法律业务,可以为普通用户乃至整个社会创造更大经济价值。

  “智慧法治”,就是充分运用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法治类型。充分发展在线法律业务将推动社会走向这一新型法治。传统社会治理中也有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及其运行体系,但工作质量与效率没达到应有状态,没有实现对权利充分保护和对权力有效规范。而信息化、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强力提升法制各环节的效率与质量。因此,以法治原则为指引,充分应用人工智能与互联网技术,能为传统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开辟一条崭新渠道。

  法治有多种理解及判断标准的提炼,按照公共理解,法治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高效服务和充分监督。“智慧法治”建设对上述五个方面都会发生极大推进效应。

  在线法律业务可以推进科学立法。立法是现实认识、规律认识、价值选择与规范安排的过程。在认识现实阶段,立法业务信息化将较快发现社会对于相关事物的认识,可以有效聚合民意和发现社会需求;规律认识阶段,在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帮助下,立法者、立法辅助者和立法研究者能更好地掌握行为规律、环境规律、经济规律等,对社会问题的原因能进行深入解析;价值选择阶段,人工智能与互联网技术可以有效发现人们的价值判断与价值偏好,发现专家选择与多数人选择的差异,并为二者沟通提供优质渠道;规范安排阶段,人工智能与互联网技术可以帮助在多个方案间进行充分比较,在权利和权力边界、义务设置和责任安排上相对更加精准。

  在线法律业务可以推进严格执法。所有执法过程信息都会被记录并被深度加工,等待大数据技术发现海量信息中隐藏的潜在规律。严格执法要求加强执法规范化,互联网技术通过模块化分类将各个执法过程进行模块构造,建立规范业务流程以及业务标准,当前LETS系统已验证其技术可行性。标准化的流程建构可使每个执法环节的结果具备比较可能性,由此开展执法绩效评价,绩效标准本身也动态调整,执法质量和严格程度将发生可视化的增长。

  在线法律业务会促进公正司法。标准化有利于公正司法。司法环节也会像执法环节一样处于标准化建设过程当中。在人工智能帮助下,大量关联信息被推送,对问题判断将更加深入全面从而提升司法专业化水平。网上法庭的当前运行已经证明在线业务更加便捷,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提升。公正和效率两个主题同时进步将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正面效应。

  智慧化在线法律业务可以供给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类法律服务在线提供,人们可以自由找到其可信赖的律师、公证等组织,法律服务效率提升。在大数据支撑下基层社会服务和治理实践正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智慧法治下法律服务专业和智能程度为以往所不能比拟。

  在线法律业务能够推动实现对权力充分监督。这一要点的前提是在线业务建设必须贯彻“信息共享原则”,法治运行数据信息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共享。执行该原则至关重要,因为社会主体必须与政府共享在线法律业务信息,才有能力和资源防止权力异化。在线业务集成和共享导致公共服务透明、专业和智能化,法律运行效率会大大提升,因此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在法律监督方面,无论是专门机构监督、代表机关的监督还是社会监督的效能都能明显改善,因此对公共权力的制衡也会更加有效。

  人们已经发现社会运行就是以信息流驾驭物质流、能量流和人员流的过程。公共治理就是公务信息的生成、传播和处理过程。提高信息集成、透明和深加工程度,就能有效完成各类社会治理任务。信息化社会对非理性因素的抑制将更加有效,诸如猜疑、任性、偏见、谣言与操纵等能得到控制,公共选择与公共沟通能具有广泛接受度。一个新颖的智慧法治社会前景已渐展现,可以预期全球治理也将随之变革,全球智慧法治的时代将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