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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养殖户状告咸丰县水利水产局 局长出庭应诉

时间: 2017-11-10 14:52 点击量: 723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袁林)11月7日,咸丰法院开庭审理咸丰朝阳寺镇18名养殖户状告咸丰县水利水产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全部到庭,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局长亲自出庭应诉。

  据悉,这18个养殖户原来在朝阳寺水库进行网箱养鱼。2015年8月27日,咸丰县政府发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水库水域网箱养殖集中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库区网箱养鱼全部取缔。为响应政策,18个原告委托代表贺某以咸丰朝阳寺库区渔业资源管理保护协会的名义,与咸丰县水利水产局、朝阳寺镇政府于2015年12月签订了《朝阳寺库区渔业资源管理保护合同》。合同约定,由朝阳寺库区渔业资源管理保护协会,对朝阳寺水库两河口峡口入口至朝阳寺水电站进行管理保护,期限为5年。原养殖户享有对保护范围内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及合理利用权利,并获得响应收益。于是18名养殖户将网箱中的20余万小鱼倒入库中。

  2017年3月8日,被告咸丰县水利水产局根据州政办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养殖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向18个原告分别下发通知,告知收回原告承包的养殖水面,并请原告自行拆除朝阳寺水库库区内养鱼、捕鱼设施设备。7月24日,18个原告分别向咸丰县水利水产局提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对损失进行赔偿。7月26日,咸丰县水利水产局作出回复,告知原告提出的补偿金额与添附物的价值无法认定,无法通过直接补偿方式进行处理。18个原告隧诉至咸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存鱼损失、设备损失、劳务损失共计2651731元。

  在开庭前,咸丰法院行政庭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各自发表了对本案的意见。多次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初步认证。11月7日,本案顺利开庭,双方已初步达成调解协议,咸丰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综合审理之后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