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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赡养改嫁母亲 母女俩对薄公堂

时间: 2017-03-09 10:16 点击量: 1484

  基本案情

  原告庞某与被告曹某系母女关系。原告庞某在丈夫病逝后,经人介绍与郑某恋爱结婚,后郑某亦病故。被告曹某认为母亲年事已高,再婚有伤风化无法接受,与母亲庞某断绝关系。2016年1月,庞某年迈体弱,居无定所,生活无着,遂起诉要求女儿曹某承担赡养义务。

  庭审中,被告曹某对待母亲庞某情绪抵触,认为原告生育了三个子女,如今起诉要求赡养的对象却只有自己,两个兄弟却排除在外,被告曹某对原告庞某极为怨愤,表示拒不给付赡养费用。承办法官了解了庞某老人的住所和生活状况,以及对比了三个子女的家庭经济能力、老人对子女赡养的期望等方面的情况。随后,承办法官又得知原告其他子女均已尽到了赡养义务。

  了解到原告庞某与被告曹某的矛盾根源后,承办法官针对被告曹某的两个心结,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单独沟通交流,被告终于对母亲再婚的做法予以接受,同时对母亲只起诉自己一人也表示理解。

    裁判结果

  在恩施市法院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曹某每月给付庞某赡养费500元。

  法官点评

  父母晚年选择再婚,是子女们最不愿意理解与接受的事情,子女也极容易对再婚的父母生出怨恨,更有甚者选择断绝关系。本案中的被告曹某就是这样对待再婚的母亲庞某的。解决好老年人婚姻问题以及后期的赡养问题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从法理上讲,老年人再婚的权利包括子女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从情理上讲,作为子女应该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尊重老人的心理需要。子女对老人要孝顺,在物质上尽心奉养父母,在精神上顺从父母的意志。作为子女,要尊重父母的选择,万万不可以断绝关系来逼迫父母妥协退让。再者,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随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恩施市法院   陈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