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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 来凤县法院 时间: 2021-06-08 10:24 点击量: 11846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从事网络犯罪活动,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7月底至9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联系李某某(已判决)以1800元每张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走资金流水,李某某又联系张某某(已判决)以1400元每张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走流水。被告人罗某某将李某某收购来的30余张银行卡,张某某收购来的21张银行卡予以收购后转手给他人,其中有3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3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均超过20万元。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来凤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信息时代,网络犯罪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就是犯罪活动分工细化,形成利益链条。我国《刑法》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尽可能从各个环节有效斩断利益链条。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号出售、出租给他人,这些出售、出租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也会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让自身陷入犯罪的泥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