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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替跑者”猝死 究竟谁来埋单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7-06-12 12:41 点击量: 359

  时间:2017年6月7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情:“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以下简称“海沧半马”)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吴某的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厦门H体育公司和转让号码布的李某告上法庭,请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123万元。

  案情回放

  2016年12月10日,“海沧半马”开赛,吴某佩戴“李某、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吴某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在赛事医疗点临时救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于当天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与尤某是公司同事,尤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尤某、李某通过网上报名获得海沧半马参赛名额。尤某通过与案外人许某微信聊天获知吴某没有报名,便与李某联系,李某同意将比赛名额让给尤某的一个“公司同事”,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及参赛包领取单通过邮箱发给尤某。其后尤某微信联系吴某,称有一女生(李某)名额,吴表示接受。同时,尤某安排许某代为领取李某的参赛包。吴某将报名费以微信红包发给尤某,尤某又转发给李某。吴某取得李某的参赛包后,最终通过检录参跑。

  海沧半马通过官方网站报名参赛,赛事官网公布有赛事规程、报名须知、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等资料,选手报名需按流程阅读前述资料。根据赛事规程,参赛者应身体健康,须经常参加跑步锻炼或训练,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等若干疾病的患者不宜参加比赛;比赛期间组委会将根据监控录像对 “虚假年龄报名或报名后由他人替跑”、“私自涂改、遮挡号码布参赛或转让号码布”等违规情形进行处罚。

  此外,赛事规程规定参赛者自行购买保险,组委会另外为每位参赛者提供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单以报名信息为准。赛事报名须知对报名人员的健康提出了同样要求。保险说明书表明,有“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等情形,保险机构免责。正式报名参赛选手会签署一份声明,载明参赛者承诺以本人名义报名参赛,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赛,不得将号码布转让给他人;参赛者全面理解参赛可能出现的风险,且已准备必要的防范措施,本人愿意承担比赛期间发生的自身意外风险责任,且同意主办方对于非其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等。

  厦门H体育公司是上述赛事的运营机构。事发第二天, H体育公司与吴某妻子就该事件的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约定H体育公司自愿支付吴妻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该款项已实际履行。

  2017年2月,死者吴某的家属以侵权之诉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

  原告:被告违背监管义务、违规转让号码布,都应担责

  原告认为,吴某当天使用从李某处转让的女性参赛号码布参赛,主办方通过肉眼即可轻易区分选手性别,然而吴某却参加比赛并跑完了全程,赛事组织者厦门H体育公司没有对吴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劝告阻拦并立即终止其冒名顶替的参赛的资格,直到吴某不治身亡。

  “H体育公司违背了最基本的监管义务,此外, H体育公司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存在疏失,应当对吴某死亡结果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原告强调。

  原告方认为,另一被告李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报名参赛,又在赛前违规转让该参赛资格,违背了比赛名额不得私自转让的规程,李某亦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H体育公司代理人答辩认为,“我方对吴某不负有赔偿责任。第一,我方没有过错;第二,比赛的检录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死者在比赛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发的不可预见之损害;第三,我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H体育公司同时提出,李某与吴某、尤某转让号码布的行为侵害了海沧半马的利益。

  被告李某代理人答辩认为:“李某仅与尤某系情谊关系,与案件其他人素未谋面。李某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给尤某的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且李某行为与吴某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案外人许某的冒领行为、H体育公司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吴某过于自信所致。李某的行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同时,从社会效果而言,李某不宜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

  第三人尤某则认为,其与吴某是同事,因个人爱好平时会报名参加一些马拉松比赛。同为马拉松爱好者,其能够体会吴某想参加比赛的心情,故其主观上是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就本案事故,赛事主办方对比赛现场疏于监管或有默许行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责任。

  法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成本案焦点

  法庭审理认为,对于吴某的死亡,被告厦门H体育公司是否已经善尽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比赛包发放、运动员检录以及比赛过程中的监管是否存在过失?以及相应的过错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李某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好意施惠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成为各方相互攻防和激烈争论的焦点。

  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本案的依法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事故的发生,将对我国目前蓬勃发展的体育赛事产生深远影响。为此,海沧法院高度重视,适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进行了审理。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