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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开展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7-11-29 08:54 点击量: 59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等14个省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以下简称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

  通知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践行新发展理念,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中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分析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充分保障人民权益,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据了解,网上一体化处理包括责任认定、理赔计算、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等流程。按照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应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建立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努力实现责任认定、理赔计算、调解、司法鉴定、法院诉讼、一键理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及追偿、法律咨询等业务的在线处理与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及保险行业应予积极配合。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当事人通过网上一体化调解处理解决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经网上一体化处理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信守。有关调解组织应实时上传调解协议等调解信息。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网上一体化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申请鉴定的,受理纠纷的调解组织可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调解阶段在线启动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缴纳鉴定费用、传输鉴定检材、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及逐案对鉴定意见进行评价,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评价结果。试点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应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通过网上一体化处理进行理赔,凡在平台上调解或裁判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在线发起一键理赔请求的,保险公司应在期限内进行快速赔付。

  通知强调,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使用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应采取措施确保平台中的信息安全,严禁将获得的有关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