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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夏冰:台湾地区的家事调查官制度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7-03-17 16:18 点击量: 835

  家事调查官制度是我国台湾地区家事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台湾地区家事调查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担任家事调查官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或条件,并且通过严格选任程序;家事调查官的基本职责是在家事事件处理过程中,按照法官的具体要求,调查特定事项的有关事实,并向法院提出调查报告或陈述意见;家事调查官是法院正式司法人员,享有单独的职务序列和法定的职业保障。

  家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

  家事调查官制度是台湾地区家事审判制度中较为特殊的制度设计。台湾地区的家事调查官是指按照规定条件,通过专门程序选任,设置在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在家事法官的要求和指挥下,利用相关专业知识,调查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项的有关事实,并向法院提出调查报告或者到场陈述调查意见的司法工作人员。

  设置家事调查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查和探明家事事件中有关事实真相,收集家事事件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便保证家事法官对家事事件作出妥当处理。

  在台湾,担任家事调查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公民只有符合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才能被任命为家事调查官。对家事调查官的资格和条件要求,有利于保证家事调查官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防止家事调查官队伍出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按照台湾地区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担任家事调查官应当具有下列资格和条件之一:

  一是通过专门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公务人员通常要通过统一的公务人员考试才能录用。台湾地区公务人员分为委任、荐任和简任三级不同职等,其中,委任职最低,简任职最高。不同职等的公务人员需要通过不同等级的公务人员考试。台湾地区法院的家事调查官在性质上属于公务人员职务序列,因此,担任家事调查官需要具备公务人员的录用资格。

  在台湾,担任家事调查官需要参加公务人员高等考试及及格,或者是参加家事调查官考试及及格。

  家事调查官考试是同司法人员考试(属于公务人员考试的特种类型)相当等级的一种专门考试,它是专门为录用家事调查官而设置的。需要指出的是,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分为司法官(指法官、检察官)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和律师考试三种类型。家事调查官考试属于司法人员考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通过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者家事调查官考试是担任家事调查官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是具有法官、检察官任用资格。台湾地区规定,法官、检察官的任用资格是,参加司法考试及及格,或者参加律师考试及及格,并且执行律师业务3年以上,成绩优良,具有转任荐任职任用资格。曾经在公立或经备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毕业,在公立或经备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任教授或副教授3年或助理教授5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有法律专门著作,经“司法院”或“法务部”审查合格,并通过律师考试或具有荐任职任用资格的人员,也可以担任法官、检察官。

  可以看出,台湾地区法官、检察官的任用资格和条件要高于家事调查官的任用资格。具备法官、检察官任用资格的公民,应当具有履行家事调查官职责的能力。因此,凡是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可以直接担任家事调查官。

  三是曾经担任家事调查官、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观护人。在台湾,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观护人和家事调查官一样,都需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才能担任,它们在职能上具有相似性,都是为了在家事事件处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少年人或其他弱势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

  通常来说,担任过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观护人的公民都具有从事家事事件调查的丰富经验。因此,如果原来担任过家事调查官、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观护人职务,经过审核合格,就可以重新担任家事调查官,不需要再次参加有关资格考试。

  四是具有专门知识。曾经在公立或经备案的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中的社会、社会工作、心理、教育、辅导、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儿童福利或其他与家事调查业务相关院系、研究所毕业,并且具有荐任职任用资格,也可以担任家事调查官。这些专业知识是家事调查官应当掌握的基本技能,如果具备这些专业知识,同时具备公务人员中的荐任职任用资格,就可以胜任家事调查官职责的要求,从事家事调查官的具体业务。需要指出的是,家事调查官不一定是法律专业人士,否则就会演变成为法官助理或司法事务官。因为家事调查官调查的问题并非全部都是法律问题,其调查的对象许多是事实问题。因此,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可以担任家事调查官。

  家事调查官的基本职责

  家事事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它通常是因家庭成员或亲属间感情纠葛引起的,具有人身性、伦理性、隐秘性和复杂性,甚至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因此,只有探明家事事件背后隐藏的真实情况和产生纠纷的内在根源,才能从根本上对家事事件作出妥当处理,提出关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周全的解决方案。家事调查官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深入调查,向法院报告和反映家事事件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从而为法院全面、妥善处理家事事件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台湾地区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家事事件法和家事事件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家事调查官的重要职责,就是根据家事法官的命令和要求,对家事事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或陈述调查意见。在家事事件处理过程中,家事法官可以依据当事人或者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命令家事调查官对家事事件特定事项的有关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家事调查官调查的特定事项,主要是为提出妥当的家事事件解决方案而必须弄清的有关事实,包括:家事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事人或关系人争议的实质问题;未成年子女、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人、被安置人的意愿、心理、情感状态、学习状态、生活状况、沟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项;当事人或关系人会谈的可能性;进行亲子教育或亲子关系辅导的必要性;对当事人或关系人进行心理咨询、辅导或其他医疗行为的必要性等。此外,家事调查官还负责协调联系社会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关,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协调措施。

  法官可以根据家事事件处理的实际情况,指定需要调查的特定事项范围,定期命令家事调查官进行调查,并视事件处理的进度,分别指明应当调查的特定事项。家事调查官调查有关事实时,一般在法院所辖区域内进行;必要时,家事调查官可以根据法官的命令,在法院管辖区域外进行调查。

  为节约司法资源和节省家事调查官的时间,避免程序拖延,法官在命令家事调查官就特定事项调查事实前,应当先让当事人或关系人以言词或书状陈述意见,以掌握事件要旨,引导查明争点,并应当具体指示家事调查官进行调查的方向及重点;但认为不必要的除外。家事调查官在规定的调查事项范围内,应当采取实地探访等方法,就事件当事人、关系人的性格、身心状况、家庭关系、生活、经济状况、经历、社会文化、教育程度、居住环境、亲属及其监护能力、有无犯罪记录、有无涉及性侵害或少年保护通报事件、资源网络,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官在调查前,应当先从程序监理人或相关社会福利机关、团体取得有关资料,以避免使当事人或关系人重复陈述。家事调查没有确定完成期限的,家事调查官应当在接到命令后2个月内完成。但经法官允许,至多可以延长1个月,并以1次为限。

  家事调查官对家事事件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后,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或者出庭陈述调查意见。调查报告书主要应当记载下列事项:指定调查的特定事项;调查方法;与调查事项有关当事人、关系人的身心状况、家庭关系、生活、经济状况、经历、居住环境、亲属及其监护能力、资源网络等事项;与本案有关的评估、建议或其他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必要事项等。调查报告内容如果涉及隐私或者其他不适宜提示给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内容,应当在报告中指明。未成年子女陈述意愿,不愿意公开内容的,也应在报告中指明。家事调查官应当在调查报告书上签名,并记载报告日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家事调查官就调查所知事项,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向社会公开。

  由于家事调查官通常具有丰富的调查技能和实践经验,其提出的调查报告或陈述的调查意见,有助于法官对家事事件作出妥当、迅速、专业的处理。因此,在当事人或关系人陈述意见时,法官可以命令家事调查官到场,就调查报告书所涉及的事项陈述意见,并在笔录上载明其姓名。家事调查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以消除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其调查事实公正性的疑虑。

  家事调查官的法律地位

  在台湾,家事调查官是法院正式工作人员,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家事调查官虽然不是司法官,但属于司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范畴。台湾地区的司法人员包括司法官(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和其他司法人员。家事调查官同法院的书记官、司法事务官、公证人、观护人、佐理员、法医师、检验员、翻译、执达员、法警等法院工作人员一起,都是法院的司法人员。家事调查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其与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书记官、司法事务官等其他司法人员都是相互独立、相互并列的关系,它们的职等薪俸分别按照公务人员职等和俸给的有关规定执行。

  家事调查官虽然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服从法官命令,接受法官指挥和监督,实际上是法官处理家事事件时的辅助人。家事事件是否需要家事调查官进行调查,由法官根据家事事件处理的具体情况决定。同时,法官可以指定家事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并且规定家事调查官提出调查结果的期限。如果家事调查事项复杂,法官有权批准家事调查官适当延长调查期限。法官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家事调查官在当事人或关系人陈述意见时到场。法院也可以命令家事调查官在处理家事事件时到场,就调查报告书所涉及的事项陈述意见。不过,应当说明的是,家事调查官在向法官陈述调查意见时,其地位不同于证人和鉴定人,不能将家事调查官当作证人或鉴定人,家事调查官的陈述意见在性质上有别于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

  台湾地区家事调查官制度实行行政化管理体制。台湾地区规定,法院家事调查官有2人以上的,设置主任调查官1人;有6人以上的,应当分组办事,各设置组长1人,组长由家事调查官兼任,不再另外列等。家事调查官执行职务不仅应当受法院院长和庭长的行政监督,而且要接受法官和主任调查官、组长的指挥监督。虽然家事调查官同司法事务官等其他司法人员是相互并列的职务序列,但是,它们在行使职权时往往需要相互协调和配合。因此,家事调查官应当正确处理与司法事务官等其他司法人员的关系。具体说来,家事调查官应当协助司法事务官执行职务;心理测验员、心理辅导员执行职务,要服从家事调查官的指挥监督;书记官、佐理员和执达员随同家事调查官执行职务的,也应当服从家事调查官的指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