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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治理互联网时代食药犯罪

来源: 法制日报 时间: 2015-08-05 16:48 点击量: 199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然而,近年来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既是党中央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态度与决心,也是全社会的共识和期盼。

  互联网时代的食药犯罪亟须有效的刑事治理

  近些年来,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坚持民生导向,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开展了保健食品打“四非”、药品“两打两建”、“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强力打击整治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违法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百姓餐桌安全和用药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食药犯罪步入依法深入治理的“新常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上呈现稳定向好的局面。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领域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改变,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保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食品药品网上犯罪形势越来越突出、复杂,制假售假渠道由原来传统的实体店面、固定场所向利用互联网网络销售等新型渠道转变,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店兜售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重要的销售平台,与网络售卖相伴的快递运输成为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流通手段,销售假劣食品药品信息甚至已扩散到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社交平台。

  面对食药网上犯罪的这种新情况、新变化,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规制食药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刑事法律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构筑食药安全坚固防线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破解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食药犯罪工作中面临的难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食药犯罪的科学有效治理。

  互联网时代食药犯罪的刑法应对

  互联网时代食药犯罪的治理,离不开刑法的支持与保障。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我国惩治食药犯罪的刑法规范也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一,要合理调整食药犯罪的构成要件。目前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客观方面的重要成立条件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司法实践表明,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存有相当难度。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售卖食品现象越来越普遍,一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社会危害往往具有较强的扩散性,要求都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利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犯罪。建议删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条件,将该罪由危险犯调整为行为犯,增强该罪构成要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为食品安全的风险并不总是即刻的,而往往具有累积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作上述修改,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规制食品安全风险、实现风险预防早期化的效果。

  第二,要及时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危害食药安全的行为犯罪化。对于为实施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发布假劣食药信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仍不改正,致使假劣食药信息大量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应当作出犯罪评价,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食药犯罪的刑罚配置。针对食药犯罪尤其是食药网上犯罪的特点,需要通过适当增设没收财产刑的方式,加强对食药犯罪的刑法治理。食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行为人具有贪利性,即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刑法典将相关食药犯罪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之中,也说明了这一点。从配刑的等价性和相应性角度看,我国应当为食药犯罪设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目前刑法典只对相关食药犯罪设定了罚金刑而无没收财产刑,这显然是不够的。因而刑法典需要根据这些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在相应的法定量刑幅度,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而增加食药犯罪成本,从经济上严厉制裁食药犯罪。

  互联网时代食药犯罪的刑事诉讼法应对

  由于互联网独具的隐蔽性、辐射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点,以及食药网上犯罪的无界性、非中心化以及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性,加之互联网监管相对薄弱,使得网络售卖假劣食品药品交易成本低、效率高,对食药网上犯罪案源追溯、证据收集固定和司法认定难度较大,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都带来了挑战。对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检验鉴定、证据收集、证明方法、侦查手段等方面予以改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破解食药网上犯罪侦控的难题。

  第一,为建立健全食药犯罪案件检验鉴定工作机制提供法律支持。由于食品药品的专业性特征,对假劣药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认定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专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认定,而目前普遍缺乏这样的联动工作机制,给相关案件的定罪量刑带来一定的困难。鉴于此,适时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和联动,为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鉴定机制提供法律支撑,有利于加大食药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给力化解案件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司法认定难题。

  第二,确立食药犯罪过错推定规则。我国刑法中的食药犯罪都以犯罪故意为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然而,由于食药犯罪手段的专业化、复杂化、技术化,尤其是互联网时代,食药网上犯罪存在案源追溯、调查取证、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等主观罪过非常不容易。因而基于食药网上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等特点,考虑到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双重需要以及兼顾刑事法治的公正与效率价值,适当降低公安司法机关证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难度,及时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补规定食药犯罪的过错推定规则就非常必要,有利于缓解食药网上犯罪案取证的困境,提高食药犯罪的诉讼效率,体现严厉惩治食药犯罪的刑事政策。

  三,赋予公安机关对食药犯罪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犯罪,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我认为,针对食药网上犯罪案源追溯难、证据收集固定难、案件查处难的现实情况,特别是食药犯罪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强化公安机关侦破食药犯罪尤其是食药网上犯罪的能力,更严厉地惩治食药犯罪,坚决遏制食药犯罪滋生蔓延态势,赋予公安机关适度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以应对食药犯罪隐蔽化、网络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是十分必要的。当然,一方面,既要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措施在惩治食药犯罪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上的最大功效,另一方面又要兼顾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实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