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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取征地补偿款100余万元,利川两男子一审分别获刑十年、四年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19-01-08 10:01 点击量: 122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利川两男子虚构土地使用证,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近日,利川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被告人瞿某违法所得106.22987万元和被告人向某违法所34.6027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利川市土地储备中心。
  2007年12月,瞿某购买向某及牟某、刘某的承包经营土地3余亩,在该地块上搭建简易棚。2008年夏,瞿某找张某帮忙办理土地使用证,张某先后两次在熊某处为瞿某分别办理了户名为瞿某(占地150㎡,办证时间1998年12月12日)、向某(占地140㎡,办证时间1998年12月12日)、牟某(占地140㎡,办证时间1998年12月12日)、向某某(占地140㎡,办证时间1997年8月16日)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2年,利川市南环大道西段工程建设需征收土地,瞿某购买的上述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因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名为向某、牟某和刘某,三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全部转给向某,再由向某将该款转给瞿某。
  2013年,利川市南环大道西段工程建设开始进行房屋拆迁,瞿某将上述四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南环大道征地拆迁指挥部。2013年10月28日,瞿某以其母名义,向某以本人、向某某、牟某名义与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随后简易棚被拆除。因该四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查到相应地籍档案,征地拆迁指挥部要求二被告人提供证明其合法性的相关资料,否则不能按宅基地的标准进行补偿,而只能按土地征收价格进行补偿。
  被告人瞿某伙同向某隐瞒事实真相,围绕四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办证时间,虚构当年在西城土管所许某处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提供相应资料,伪造土地流转协议。根据虚构的事实以向某某、向某、瞿某、牟某名义提出申请,要求时任村干部出具虚假证明,居民委员会在调查时,瞿某及瞿某之母提供虚假证言,从而误导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致使政府拆迁部门以宅基地补偿标准对上述四名户主进行了安置补偿。
  其中,瞿某以其母名义领取补偿款38.2万元,向某领取了其本人及向某某、牟某补偿款各35.7万元。后向某将其本人及以牟某名义领取的补偿款转给了瞿某。两人共计获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145.3万元。根据利川市人民政府利政规〔2012〕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以瞿某名义占有土地应补偿1.17563万元,以向某、牟某、向某某名义占有土地应分别补偿1.09725万元。
  综上,被告人瞿某伙同向某骗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140.83262万元。其中,被告人瞿某获得违法所得106.22987万元,被告人向某获得违法所得34.6027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瞿某、向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向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瞿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征地安置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瞿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瞿某和向某均已退清个人所获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向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