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全面提升全州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成效,按照省高院《湖北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湖北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评分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全州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奖优罚劣、激励为主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州各县市法院和《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责任分解清单》所列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考核内容按照《湖北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主要分为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三个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为年度综合考核。全州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营商考核工作按照省高院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州两级法院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院考核资料的收集、报送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市法院由省高院直接考核。需报送相关佐证资料的,应由县市法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州中院营商办,州中院统一报送至省高院营商办。
州中院相关部门由州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考核。佐证资料应由相关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州中院营商办。省高院通报考核结果后,州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班对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州中院对各县市政府及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评价、考核直接采用省高院通报的考核结果,不再另行组织评价、考核。
第六条 县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结果计入年终综合绩效考核,占比10%。州中院党组将对考核位列全州后2位,且低于全省平均得分的县市法院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政治站位不高、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严重不负责任的法院和主要负责人,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条 对州中院相关部门的考核实行加减分制。在相关责任单位的年终综合绩效考核中设置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考核项目,分值为10分。没有出现扣分情形的得满分10分,出现加减分情形的,加分可以超过营商环境考核项目的总分,但该项目最多得分20分,扣分至该项目总分为0分为止。州中院相关责任单位要将责任分解清单中确定的任务分解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院党组对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工作未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条 县市法院应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制,认真组织领导本院开展考核工作。州中院营商办要加强对县市法院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州中院党组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作出组织处理。
第九条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凡出现被上级法院通报营商环境负面典型案例的县市法院、州中院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在当年年终考核中不得评先评优。县市法院在全省排名后三位的,在当年年终考核中不得评先评优。州中院相关责任单位所负责的考核项目整体在全省排名后三位的,在当年年终考核中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