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龙芳)3月16日,咸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4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对四被告人判处3-6个月不等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承担修复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费用23480元及在咸丰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据悉,这是咸丰县法院审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晚,被告人周某涛邀约周某树、王某煜、蒋某前往马河电鱼,后四人决定到咸丰县展马河上游电鱼,并在“湖北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号界牌至12号界牌之间的核心区捕获2条“娃娃鱼”(重量分别为0.4公斤和0.7公斤)及其他野生鱼1.75公斤,四人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咸丰县公安局忠堡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四被告人捕获的娃娃鱼系大鲵,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该行为造成咸丰县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展马河电鱼现场区段生态资源损害和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23480元。
咸丰县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咸丰县法院对四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
咸丰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明知大鲵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而在咸丰县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采取电击方式非法捕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大鲵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修复费用23480元,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