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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合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来源: 巴东县法院 时间: 2018-06-12 11:07 点击量: 1072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6月7日,巴东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第一次示范庭在巴东法院开庭。法院对李某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案由巴东县法院院长张谊担任审判长,巴东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郎艳辉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侦查人员等出庭参加诉讼,近百名政法干警旁听了庭审。

  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周某、岳母田某发生争吵,怒不可遏的李某用锄把将周某、田某打伤。经鉴定,田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合议庭于5月28日主持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对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审查、听取了相关意见。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并进行了举证质证。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庭逐一通知证人、鉴定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杨某就案发当日李某到案情况进行了说明,鉴定人员逄某就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作出了说明,出庭证人周某当庭对李某酒后用锄把殴打田某的事实进行了指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实施犯罪的对象为七十余岁的老人,应酌定从重处罚。李某在案发后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已全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导致犯罪,且被告人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自2018年4月以来,巴东县法院多措并举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截止目前,该院通过繁简分流运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18件,平均审理期限为7天,当庭宣判率为100%;运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19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5次,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9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