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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入户盗窃获刑1年1个月

来源: 来凤县法院 时间: 2019-02-03 09:02 点击量: 628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7年6月27日,付某某窜至湖南省吉首市市民政局办公楼四楼财务室,盗窃了放在办公室椅子上的钱包内现金3700元,后将所得赃款挥霍。2017年12月7日,付某某窜至湖北省来凤县接龙桥路一汽车美容店,在店内抽屉盗窃现金530元,后将所得赃款挥霍。2017年9月24日,付某某窜至湖南省龙山县皇仓路一家商店内,在店内柜台盗窃黑色双肩包一个,后将包内现金165元拿走,将包丢弃。2018年4月16日,付某某窜至湖北省来凤县民兴路一家便利店,在店内盗窃11盒香烟。在该处盗窃时被店主发现,店主报警并追赶付某某,付某某逃进一死胡同内被赶至现场的民警与店主抓获。经鉴定,11盒香烟价值人民币305元。付某某盗窃的上述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700元。
  另查明,付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获刑。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盗窃犯罪的事实、累犯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