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龙芳)2月28日,咸丰县法院执行局法官给83岁的老人杨某某送去了26000余元的执行款。83岁的杨某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与儿媳因一笔征地补偿款产生了纠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婆媳关系,杨某某之子唐某于2015年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早在2005年,唐某作为承包方与咸丰县高乐山镇杉树园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4.75亩,承包期限从1996年3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经营权共有人包括杨某某。2017年,因修建渝鄂直流背靠背联网工程杉树园换流站,征用唐某和杨某某的承包的部分土地。2017年,冯某某作为户主与高乐山镇杉树园村民委员会签订《交回承包地合同》,并领走了全部补偿款105572.70元。杨某某向法院提出依法分割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咸丰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冯某某限期内支付杨某某补偿款26393.17元。
冯某某逾期不履行,该案于2019年2月21日进入执行程序,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冯某某,她都拒绝接听。
2月28日,接到群众举报,执行局干警一行早上7点就出发,到咸丰县太平沟小学门口蹲守,将刚送完孩子的被执行人冯某某带回法院。执行法官给出了最后期限,12点前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对其进行拘留等强制措施。眼看着法官动了真格,赖不掉了,冯某某在最后时刻让朋友将执行款交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