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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重温”往事起冲突 持刀殴打遭刑罚

来源: 鹤峰县法院 时间: 2018-07-31 15:49 点击量: 59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铭阳)近日,鹤峰县容美镇的两男子竟然因为小学期间的往事产生了口角,继而引发了暴力冲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18年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李某、董某等人来到鹤峰县容美镇城南一夜市宵夜时,遇见同在该处宵夜的被害人颜某等人,双方便聚在一起饮酒。期间,邓某和颜某在闲聊中提及二人小学期间的纠葛及二人的妹妹曾发生过的矛盾,而产生口角纠纷,继而邓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砍击颜某的头部、手部等处,李某、董某等人见状也持木櫈殴打颜某。作案后,邓某、李某、董某分别于2018年2月11日、3月1日、3月20日到鹤峰县公安局容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颜某头部皮肤愈合后累计瘢痕长度为20.5㎝,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左前臂及右肘部皮肤软组织创,愈合后累计瘢痕长度为5.5㎝,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李某、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董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二人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均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所有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邓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其持械作案,亦可酌情从重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