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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疑引发肢体冲突 法院判令按比例赔偿

来源: 鹤峰县法院 时间: 2018-03-22 09:00 点击量: 535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铭阳)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猜疑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二人各自在鹤峰县容美镇经营殡葬用品店。2017年8月23日12时许,一客户在黄某乙店铺询问商品价格后离开,并前往黄某甲经营的店铺购买了部分商品,黄某乙为了拉拢生意与该顾客继续谈论商品价格,黄某甲见状认为黄某乙在跟客户诋毁自己商品质量。后原、被告相遇,发生肢体接触,产生口角并相互推搡,黄某乙朝黄某甲面部打了一拳后跑回店铺,黄某甲则与其妻子、妻妹追赶至黄某乙店门口与其争吵。双方在争吵过程中,黄某乙顺手拿起一把剪刀朝黄某甲扔去,并直接插在黄某甲右手臂上。黄某甲妻子见丈夫受伤,便拿起扫把棍朝黄某乙打去,致使其右手食指轻微红肿。约五分钟后,黄某甲的侄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驶上人行道冲进黄某乙店铺将黄某乙撞倒,致使其右腿膝关节外侧流血受伤。事后,二人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甲诉至本院,请求黄某乙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鹤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纠纷系二人不冷静行为造成,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综合本案原因力大小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原告黄斌与被告黄顺的责任比例为30%和70%为宜。依法判处被告黄某乙赔偿原告黄某甲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774.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