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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仍强行占房 法院:退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来源: 鹤峰县法院 时间: 2018-04-25 15:26 点击量: 2655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铭阳)近日,鹤峰容美镇一房客租房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不搬出,强行占住,房东无奈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该房客三日内将其租赁的房屋返还给房东,并按每天493.15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

  2014年4月30日原告何某与被告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鹤峰县容美镇临街门店一间,合同租期为三年,双方约定前两年租金为18万元,后一年随行就市。合同签订时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以后被告每年提前三个月缴纳当年的租金。2017年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也没从原告的房屋中搬出。原告因此起诉至鹤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的房屋,并按每天684.93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对合同的期限、交租时间、责任条款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在没有与原告续签合同的情形下,继续占用原告的房屋,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支付占用费,但原告主张按250000元一年的标准支付,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该标准具有合理性,法院比照双方约定的房屋租金标准(180000/365=493.15元/天的标准)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