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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萍:防范冤假错案 坚守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7-10-10 09:12 点击量: 1634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在依法纠正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重塑司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象,提振人民群众法治信心的同时,坚持制度创新与理念创新,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错案的机制体制,推动刑事司法领域的深层次、系统性变革,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切实防范冤假错案,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并由此全面拉开了防范冤假错案的改革序幕。四年来的实践表明,这场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的司法改革,不仅有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止冤假错案,而且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深层次、系统性变革,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影响。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的加快推进,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所具有的重要引领作用逐渐成为共识,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对司法公正伤害最大的,无疑是冤假错案。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有着深刻论述: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为此,继中央政法委员会2013年8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神圣使命。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既让当事人蒙冤,也让司法和法治蒙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指出,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冤假错案采取果断措施,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统计显示,自2013年至2016年,人民法院纠正了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其中,2016年纠正重大冤假错案11起,数量达历史新高)。同期,人民法院还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保障了无罪者不受追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如果说,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彰显了人民法院匡扶正义的勇气和决心,重塑了司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象,提振了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心的话,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部署,在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的同时,直面影响和制约我国司法公正的深层次机制体制性问题,坚持制度创新和理念创新,做成了包括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等在内的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制度,促进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有力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和法治的进步与完善。

  从冤假错案的形成来看,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一些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有效实施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长期以来,“侦查中心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刑诉法确立的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原则未能切实发挥作用,常常是“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进而酿成冤假错案。为彻底转变这一局面,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16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夯实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回顾冤假错案的形成,几乎都可以看到非法证据的影子。为有效排除非法证据,“两高三部”于2017年6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环节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也在全国18个中级法院及其所辖部分基层法院开始试点。这是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的重要抓手,目的是通过构建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审判程序,推进司法证明、控辩对抗和依法裁判的实质化,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防范冤错案件。

  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誉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至此,“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式落地生根,冤错案件的问责机制也正式确立。如果说,“让审理者裁判”因符合审判规律,从而在客观上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话,那么“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司法追责机制则无疑是套在司法人员头上的一道“紧箍咒”,足以时时警示其尽最大努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需要提出的是,防范冤假错案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多措并举,也需控、辩、审等诉讼主体凝聚共识、共同推进。同时,防止冤假错案也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场持久、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既不能期待毕其功于一役,也不能奢望整个过程一帆风顺,因而需要审判人员以及相关主体不忘初心,严格执法,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