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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一男子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罪 数罪并罚被判刑一年五个月

来源: 巴东县法院 时间: 2019-06-19 09:39 点击量: 853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柳晓琴)巴东一95后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最终自食恶果锒铛入狱。近日,该男子税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合同诈骗罪,被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案犯黄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月4日,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8月4日,税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长城牌汽车用于自己使用。为获取钱财,税某与黄某谎称该车为税某父亲所有,将该车质押给某二手车服务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扣除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实际获得借款人民币17500元,其中税某分得人民币15000元,黄某分得人民币2500元。
  2018年8月10日晚,税某邀约黄某等人到恩施市为其女友庆祝生日,再次到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起亚牌汽车。同月17日,税某与黄某又谎称起亚牌汽车系打牌赢得,再次与某二手车服务公司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获得借款人民币6500元,后税某给黄某转账1000元。
  上述质押借款,税某、黄某全部用于娱乐消费,挥霍一空。2018年10月20日,某汽车租赁公司因无法与税某取得联系而报警。
  2019年3月12日,因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巴东县法院裁定撤销税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巴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税某、黄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执行刑罚。归案后,税某、黄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