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案件播报

公司款项误转员工账户 不当得利法院判返还

来源: 来凤县法院 时间: 2018-08-07 15:35 点击量: 105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却守不住这个“道”,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让自己陷入了麻烦。最近,赵某就因拒绝返还不当得利,被唐某告上了法院。
  唐某系深圳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原是一家会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深圳A公司与会计公司的业务往来中,赵某为会计公司的指定收款人。2017年9月1日,深圳A公司与会计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协议书,约定:深圳A公司委托会计公司办理业务2017年9月整月费用为人民币18100元,收款账户为会计公司法人代表杜某的招商银行账户。9月30日,唐某通过招商银行网点柜台转账时向赵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内汇款了人民币18100元。后唐某发现,依照两家公司签订的协议,该笔款项应支付给会计公司法人代表杜某的账户内,故与赵某协商要求其返还,但赵某未返还该笔款项。唐某只好又重新向杜某的账户里转账了18100元,并将赵某诉至法院。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通过招商银行网点柜台将应付给会计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的费用,误支付至原会计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某账户内,被告未返还并实际占有该款,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未到庭,亦未举证证实其占有该笔款项的合法依据,故被告占有该款已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据此,来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唐某人民币18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