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鄂胜明)近日,建始县法院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二被告人不服,向州中院上诉,经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初至2016年初,被告人姚某在湖北省宜昌市境内购得冰毒、麻古(甲基苯丙胺)后带至建始县业州镇,并多次向建始县吸毒人员肖某、邓某、邹某等人贩卖上述所购毒品,其中给肖某贩卖50克,给邓某贩卖10克,给邹某贩卖5克,给于某贩卖0.5克,给程某贩卖约4克,共计约69.5克。2016年5月5日、5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姚某随身携带的45粒麻古、4.1413克冰毒查获。2014年底至2016年4月,被告人肖某在业州镇境内多次向建始县吸毒人员曾某、常某、王某、张某等八人贩卖冰毒、麻古(甲基苯丙胺)共计约40.2克。
建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肖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姚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77克,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4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综合量刑情节,建始县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二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送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