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冉利咸)利川市一男子自认为自己购买的蜂蜜质量不好,便以盗窃的方式实施报复卖家。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罪案,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蒋某自认为在被害人兰某处购买的蜂蜜质量不佳,遂产生以盗窃的方式报复并从中获利的想法。2018年4月11日23时许,蒋某将兰某养蜂场内的四个蜂箱(内含18列蜜蜂)盗走运回自家老宅,将其中三个方形蜂箱里的13列蜜蜂更换到自己的蜂箱中,将无法去除的圆筒蜂箱隐藏于老宅二楼阳台。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蒋某盗窃的4个蜂箱及18列蜂蜜在2018年4月1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700.3元。
利川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