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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四管齐下”落实改革任务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9-03-26 15:51 点击量: 487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从四个方面推动落实此项改革任务。
  该方案将全省三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纳入律师辩护覆盖范围,并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
  该方案规定,除了通知辩护的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决定开庭的刑事案件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相关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以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相关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该方案完善执业保障,要求各级法院应当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申请出庭作证权,尊重律师辩护意见,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并联合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完善经费保障,要求各级法院、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商发改、财政部门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目录;完善沟通机制,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试点工作有效开展。
  该方案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区域内律师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当地律师资源,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支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完善承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刑事案件辩护执业指引,定期对入库律师进行筛选、评价、考核,并组织开展刑事辩护律师的专项培训工作。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及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督促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