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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婚书有多重要?

来源: 建始县法院 时间: 2019-05-21 09:44 点击量: 996

  恩施法院网讯(建始县法院 曾云)一纸婚书有多重要?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很重要!登记结婚后,就是合法夫妻,手术室外能签字,离婚还能分财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更是关系到个人的合法利益。
  赵某与李某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亦未共同生育子女。赵某、李某和李某与前夫的孩子孙某一起生活的相安无事,但天有不测风云。
  2018年的一天,赵某从建筑工地高处坠落死亡。李某负责处理了赵某的丧事,用工方支付了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90万元,其中丧葬费为10万元。
  赵某父母均已病故,有同胞兄弟姐妹四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80万的赔偿金。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属于工伤死亡赔偿金。工伤死亡赔偿金填补的是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是对死者家庭损失的弥补。具体到该案中,90万元不是赵某的遗产,是对赵某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赵某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李某与赵某是同居关系,身份不是赵某的妻子,也不属于赵某的供养亲属,李某的孩子孙某与赵某不是法律意义上父子关系,根据《工伤管理条例》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很难将两人界定为该笔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利人。在赵某的父母过世,又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其兄弟姐妹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赵某的死亡对李某的影响巨大,李某与赵某生前形成了紧密的生活依赖关系;李某负责安葬了赵某,现无其他固定生活来源;李某与赵某生前已经形成相互扶养关系,且对死者已经尽到扶养义务。如单纯追求严格依照具体法条办案,无疑是对李某十几年含辛茹苦对家庭默默付出的否定,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
  在案证据不能显示赵某的兄弟姐妹是属于对其扶养较多的人,且赵某的死亡不会明显导致赵某的兄弟姐妹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
  赵某的兄弟姐妹愿意分配一部分赔偿金给李某母子。
  法庭在上述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就资金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随着离婚率的增加,重组家庭也逐渐增多,有部分人认为再次结婚很麻烦,同居但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共同生活的双方,如果没有合法婚姻的保障,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没有适格的身份请求赔偿,很难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也会影响子女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