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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万元!利川一男子在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被罚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0-12-30 10:44 点击量: 8975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为了达到否定所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向法庭提交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结果因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法院诉讼,案件当事人朱某日前被利川市法院处以1万元的罚款。

  刘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与其前夫牟某生育一子一女;被告与前妻李某生育一子(朱甲)一女(朱乙)。后刘某与朱某因各自丧偶于1999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组合成新的家庭。二人婚后,朱甲、朱乙及朱某母亲跟刘某、朱某共同生活。

  庭审中,刘某诉称二人婚后向张某购买房屋一栋,朱某辩称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其子朱甲的个人财产。为证明其主张,朱某向法庭提交了买方为朱甲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等证据材料。

  承办法官当庭微信视频连线出卖人张某,经查明:2018年5月22日,张某已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朱某为了达到否定所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本案开庭前,他另行要求张某与其子朱甲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载明房屋买方为朱甲,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法院遂对朱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朱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不服,向州中院申请复议,州中院依法驳回了朱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