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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无利息?民间借贷套路深,提前约定防掉“坑”

来源: 宣恩县法院 时间: 2018-10-15 11:05 点击量: 548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宸烨)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一般来说债务人会给债权人一些利息,但是在宣恩县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权人主张的利息却没有被法院支持,这是什么情况呢?
  2016年,原告杨某某借用被告魏某某注册的公司资质,承包了相关装修工程,2017年5月,完工后,发包方将工程款97638元支付到被告注册的公司账户上,扣除应缴纳税款,原告应收工程款为91780元。被告魏某某将应付原告的工程款挪用,2017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上述91780元资金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魏某某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条,但借条上未明确利息和还款时间。2017年9月5日,被告魏某某给原告杨某某还款50000元,尚欠41780元,经原告催收,至今未还。故原告杨某某将魏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挪用原告的工程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出借人要求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可予支持。因本案当事人既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原告杨某某偿还借款41780元;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未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则无权向法院请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所以,为了自身和大家利益着想,民间借贷出借人如果需要约定利息,则最好在借款凭证中明确约定借期利率、利息起算时间、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