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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法院审结一起强迫卖淫案

来源: 恩施市法院 时间: 2018-03-20 10:32 点击量: 752

  恩施法院网讯(恩施市法院 朱甜 毛伟)近日,恩施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寻衅滋事、强迫卖淫案件被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四被告人均为20岁左右的青年,2016年5月,铁某、向某、王某等人以胁迫、殴打等方式将受害人董某带至随州、武汉等地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所获利益均用于同伙开支,后王某与铁某、向某分开,同年8月龙某加入该团伙,不久董某在一次卖淫过程中逃脱;同年9月,铁某授意向某、龙某将另一被害人罗某(系未成年人)控制,欲强制其从事卖淫活动,同时向某通过龙某QQ将不知情的董某约出,并强行将二被害人带至一宾馆内,铁某、向某、龙某三人以拳打脚踢、烟头烫、跪蚊香盘、皮带树枝抽打、要求学狗爬等方式对董某进行虐待、殴打,造成董某全身多处受伤,次日三被告人又将二被害人带至另一宾馆,铁某以罗某不听话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同时找机会强迫二人一起从事卖淫活动。后罗某乘其不备,翻窗逃脱报警,随后四被告人被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向某于2015年6月用手掐脖子的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800元;2016年5月31日铁某、向某、王某等人携带4把砍刀及2根木棒驾车追逐拦截他人所驾车辆,造成车辆损毁及车上人员受伤。后恩施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恩施市法院以被告人铁某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向某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以被告人王某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龙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后四被告人上诉至州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展以来,恩施市法院积极落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的一个缩影。2017年至今,恩施市人民法院共计审理此类型案件24起、136人。

  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开展覆盖社会方方面面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恩施市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利用审判职能,重拳出击将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切实建立运转高效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