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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19-12-10 15:30 点击量: 1625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利咸)12月10日,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等人恶势力团伙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曹某、胡某共同出资经营资本生意,伙同被告人李某凤、易某、吴某、刘某、黄某及唐某、张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为依托,以行业潜规则收取“砍头息”、保证金、虚高债务,后又通过转单平账、签订阴阳合同、签订虚假融资租赁合同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公证、房产备案登记、管控被害人公司公章以及威胁、谈判、滋扰、尾随等方式“软暴力”讨债,对被害人向某、李某某、邓某、余某等人实施“套路贷”,共计骗取人民币8400余万元,未遂1.6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曹某、胡某、李某凤、易某、吴某、刘某、黄某等恶势力团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曹某、吴某、刘某、黄某软暴力讨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非法获利569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吴某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曹某、刘某、黄某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胡某、李某凤、易某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曹某、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凤、易某、吴某、刘某、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日,被告人亲属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因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该案庭审活动预计持续2日,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