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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懿:落实司法责任制需深化三项改革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7-10-10 09:11 点击量: 1575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使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让改革落地有声,落地生根?大型政论专题片《为了公平正义》第二集《落实司法责任》通过对改革的思路、方法、效果进行详细梳理,向我们全景式展示了落实司法责任应当把握的三个环节,及所需不断深化的三项改革。

  把握司法人员选任环节,深化员额制改革。因触及多方利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的员额制改革备受社会关注,一度被法学界称为“最难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硬骨头”。要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目标,关键在人。只有通过改革科学合理配置人员,让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集聚,通过竞争使“能者上,庸者下”,去除司法行政化标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才能使法官检察官专注办案,不断提升办案效率,保障案件质量,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各地法院检察院改革均印证了这一点:通过优化精简内设机构,吉林省检察院将34个内设处室整合为“九部一委”,“官”少了,“兵”多了;青海省检察系统通过机构整合、职能整合、资源整合,内设机构减少31.7%,具体办案人数增加46.3%。而另一方面,还应不断完善员额法官检察官惩戒退出机制,从而实现司法健康肌体的良性循环。

  把握司法运行机制环节,深化监督管理改革。就法院而言,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一沉疴痼疾,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案件终身负责。我们看到,通过改革,在需要全面深刻司法责任制内涵、遵循司法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新型审判组织模式,突出法官审判主体地位。组建了以员额制法官为核心、以审判为重心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杜绝以往案件层层审批、层层请示,有违裁判亲历性和审判独立性原则的错误做法,防止以行政化方式对案件进行干预,从而切实有效保护法官依法行权、独立办案。同时通过科技信息化手段、专业法官会议等形式,促进审判组织的科学自我管理。建立健全司法问责机制,正确处理错案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的关系,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放权不放任,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把握司法职业保障环节,深化保障制度改革。正如专题片所提到的那样,建立与分类管理相配套、与司法责任制相匹配的职业保障制度,是调动司法工作人员积极性、激发改革内生动力的关键。通过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单独序列,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工资、职级等待遇制度,不仅提高了法官检察官经济待遇,增强了职业尊荣感,也大大拓展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办案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不止于此,由中办、国办所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与之相配套的系列相关机制,在严格司法责任的同时,也对加强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依法履职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真正实现权责利的统一。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的法治理想,也是亿万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共同希望。通过专题片,我们感受到了改革的辉煌成果,也了解到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不会一蹴而就,而是通过每个人的努力,通过一件件司法公正“产品”的产出,一点点地自我革新,砥砺奋进,从而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