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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建房埋隐患 10年纠纷终解决

来源: 咸丰县法院 时间: 2019-05-27 11:39 点击量: 1242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龙芳)2009年,双方合资建房,可房屋建成不久,双方便对簿公堂。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申请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双方互为权利人和被执行人,前前后后近十年。近日,随着双方都履行各自法定义务,这场合资建房闹剧终于收场。
  案情:张某某、姚某某夫妻二人在恩施州咸丰县高乐山镇拥有一处宅基地。2009年下半年,张某某夫妻二人与梁某某及第三人商议共同合资建房。2009年10月,三方签订《按份共有财产合伙建房协议》,约定房屋建成后梁某某拥有一间门面,一层住房。该房屋2009年10月开始动工,2010年7月完工。梁某某分得门面一间及四楼一层住房,对住房进行装修后入住。
  房子没住多久,张某某夫妻二人便多次要求梁某某返还住房,梁某某不肯。张某某夫妻二人于2011年向咸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梁某某签订的《按份共有财产合伙建房协议》无效,并要求梁某某返还住房及门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并判令梁某某返还张某某、姚某某四楼住房及一楼门面。梁某某不服,于2013年9月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某某遂于2014年6月诉至咸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姚某某返还自己在合伙建房投入中的损失。法院判决后,张某某夫妻二人对赔偿金额不服。于是该案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2018年12月13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某、姚某某限期向梁某某支付建房投入和装修投入款284692元。
  判决生效后,从2014年开始,双方先后申请执行。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在梁某某诉张某某、姚某某赔偿建房损失一案中,因张某某不服赔偿金额,申请再审致案件重审,该执行案终结执行。咸丰县法院考虑两案件具有关联性和特殊性,双方互为被执行人,因此对张某某申请梁某某返还房屋、门面案中止执行。双方当事人不理解,先后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投诉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中不作为、乱作为。
  2018年12月13日,梁某某诉张某某、姚某某合伙建房投入损失纠纷一案审结,法院迅速启动恢复执行程序,两案同时执行。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无果。2019年5月9日,被执行人梁某某、张某某双方被传唤至法院,执行法官下最后通牒,如果双方拒不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将依法对双方进行严厉惩处。在法律的威严下,张某某同意将义务款一次性交齐,梁某某也同意收到钱后主动腾退住房及门面。近日,张某某将义务款转至法院涉案资金往来账户,梁某某也腾退住房及门面,经法官现场验收合格,这起历经近10年的合资建房纠纷案终于案结事了。
  法官释法:

  农村宅基地只有本村的村民经过批准后才能在准许的范围内申请建房,其他人无权在本人已获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房。农村宅基地是为了满足农民最低生活需求,是农民基于特定的身份无偿取得的。本案中,三方签订合伙建房协议的目的实质上是使得出资人也取得部分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在实质上进行了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伙建房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应当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