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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建筑无证件 共同财产难分割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18-06-27 09:57 点击量: 916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赵红玲)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经开庭审理,因案涉房屋系“三违”建筑,其权属关系尚未确定,确定其权属状况应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最终利川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张某起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2005年登记结婚,201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5月共同修建房屋一栋,房屋占地面积约100㎡。2012年5月,利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三违”进行整治清理,认定该房屋屋主是罗某,但属于“三违”建筑,暂不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前,应当由诉争双方共同使用。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诉争的杉木村四组房屋系原、告被告共同修建,并判令由原、被告双方各使用一间。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登记结婚,2017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婚后常年在外务工。2012年利川市政府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简称“三违”)行为进行整治,经查,被告罗某于2011年5月在利川市杉木村四组修建三层房屋已竣工,属于影响规划的“三违”建筑,该清查表由驻村公务员、村干部、小组长等签字确认。该房屋修建后以被告继父黄某的名义办理了供用电、气证。现该房屋由被告及其父母和子女共同居住使用,但因属于“三违”建筑无法办理产权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房屋为“三违”建筑,其权属关系尚未确定,确定其权属状况应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权利义务状况并进行使用权的分割,都必须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房屋权属为基础,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