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铭阳)诚信是企业的生存之本,是企业经营之道,是企业壮大的基本要素之一。脱离了诚信,毁掉了名声,企业很难在市场上立足。在鹤峰就有一家建材公司为了经营生意置诚信于不顾,拖欠个体户货款近30万元,致个体户经营出现困难,从而引上了官司。经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令建材公司限期支付个体户欠款和利息。
鹤峰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系从事加气混凝土砌砖的制造、销售等业务的企业。自2017年6月起,建材公司相继在田某处购买水泥1146.84吨,在支付部分水泥款后,下余270949.00元未付。2018年2月13日,建材公司给田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田某水泥款270949.00元,2018年4月前支付,欠款按月息2分支付。欠条约定时间到期后,建材公司一直未支付下欠水泥款,故田某诉至鹤峰县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案中建材公司在田某处购买水泥并支付了部分水泥款,田某也给建材公司交付了水泥,双方形成合法的水泥买卖合同关系。建材公司应该支付全部水泥款,但其未支付全部水泥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田某要求建材公司支付下余水泥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田某请求建材公司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其实质是要求建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田某与建材公司在欠条中对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即自欠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田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遂判令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田某水泥款270949.00元,并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