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诉通城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法院当庭宣判,确认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违法;责令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非法占用的土地复垦工作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吴某某在建驾校过程中,未经通城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在租用的26.98亩集体农用地中填埋鹅卵石,对土地表层进行硬化。同年11月,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对吴某某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吴某某缴纳了罚款,并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一直未履行退还土地和恢复原状的义务,通城县国土资源局也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致使涉案农用地一直被非法占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导致涉案土地基本耕种功能被完全破坏,严重违反了耕地、林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吴某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对被占用的土地继续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导致涉案土地至今未恢复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到庭应诉,在庭审中对该局前期怠于履职的行为真诚道歉,表示接受判决,将严格依法履职,像守护生命线一样保护耕地资源。
据悉,此案系咸宁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也是湖北省第一例涉及侵占耕地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来自当地市、县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负责人、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60余人旁听了庭审。
■记者观察■
行政公益诉讼彰显司法担当
此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受到当地群众的关注,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审判理念,彰显了保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担当。
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湖北成为首批13个公益诉讼试点省份之一。
今年9月14日,全国试点地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在青岛召开,强调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引,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11月18日,全省法院第一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在武汉召开,强调全面推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
近年来,随着各地一些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发生,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恶化、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遭损害、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策性价格垄断、违法发放救济金、扶贫款、赈灾款等行政违法行为等,使行政公益诉讼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彰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有利于防止国家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保护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记者 程勇 蔡蕾 通讯员 佘建兰 李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