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买东西出了问题,要求商家写“不再坏”保证书,遭到拒绝便打伤老板,近日,来凤县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商户张某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一万八千余元,由顾客李某姐弟二人赔偿80%。
2017年2月28日下午,李某因先前购买的液化气灶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张某维修,维修过程中李某叫来其弟。液化气灶经修理后进行了现场调试,维修师傅告知李某可以继续使用。李某的弟弟当即要求张某出具保证书:保证液化气灶不再坏,如果再坏要换新的。该要求遭到张某拒绝,尔后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姐弟二人将张某打伤。
2017年10月25日,张某向来凤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姐弟二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来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液化气灶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二被告在争执中将原告打伤,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综合量刑情节,法院确定李某姐弟二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