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云开雾散,阴霾不再,温暖的阳光、和煦的微风,传递着春天的信息。这天,我办案似乎也格外顺利,申请人田某在《执行和解笔录》上签字后,领走了剩余的54314.63元赔偿款。至此,一起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案得以彻底化解。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了,我的心情反而久久不能平静。
案情其实很简单。2010年,被执行人解某与申请人田某因公路通行等纠纷多次发生争执,致使矛盾升级。当年9月,解某蓄意邀人对田某实施报复。同年10月1日,参与作案的崔某、李某和秦某等人,在一桥头将田某的轿车拦停后,用匕首戳车胎、用球棒砸车窗,同时对田某进行殴打,造成田某轻伤(伤残九级)和车辆损失2200元。
2011年10月8日,建始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解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四人按各自责任大小赔偿田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6234.0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恩施州中级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15日,田某向建始法院申请执行,庭领导将案件交由我办理。在翻阅案件材料时,我就感到案件肯定很难办,虽然执行标的不算太大,但是四名被执行人中,除了秦某,其余三人还正在服刑,而秦某应该给付的部分他已经履行完毕。从判决书上可以清楚地看出,秦某在该案中是最轻的从犯,而他已积极承担了赔偿义务,再要他负连带责任,于法虽有据,于理却不妥。多年的执行工作经验告诉我,案件的突破口,得在另三名被执行人的家属中寻找。
于是,我找到了被执行人解某的母亲肖某,与她拉家常,给她释法理,和她说情由,期望她配合执行。沉默良久之后,肖某说:由于我儿子的一时冲动,给田某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也给另外几个年轻人带来了灾难。作为母亲,我很难过,也很愧疚,我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替儿子赔偿,为他减轻罪过,也为那几个青年人减轻负担。
肖某的这番话,既出乎我的意料,又让我感慨颇多。我一边制作笔录,一边在心中默默祈愿:愿天下善良的母亲们不再流泪、不再流血、不再伤心,愿她们平安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