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鄂胜明)10月31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弃婴案并当庭宣判,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杨某系湖南衡阳人,婚后育有三子女,其次子被诊断为智力二级残疾,幼女身患发育障碍、癫痫等多种疾病,治疗需要大额费用。因小孩残疾,杨某一家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低保金。在对幼女进行治疗的期间,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但病情没有好转。杨某考虑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对幼女进行治疗和抚养,便心生将其遗弃的打算。
2017年9月22日6时许,在途经建始县三里乡马坡村四组公路时,便将幼女遗弃于公路边。尔后,杨某乘坐火车到宜昌东站,当日14时许欲乘火车回湖南衡阳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对其年幼、患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杨某某负有抚养义务,但被告人杨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将杨某某遗弃在公路边,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