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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拿刀伤人 自食恶果终获刑

时间: 2017-02-21 09:17 点击量: 408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钟俊 秦铭阳)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1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周某、邓某等4人在鹤峰县容美镇帝豪KTV唱歌后准备乘车离开,倒车时与停在此处的被告人胡某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胡某闻讯赶,与周某协商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邓某说了一句“你想囊们搞?”,被告人胡某听后,感觉自己被对方挑衅、欺负,愤而转身从小轿车中拿出匕首将周某等4人捅伤,并逃离现场,后于2016年1月20日主动到鹤峰县公安局容美派出所投案自首。

  鹤峰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