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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犬伤人起纠纷 法院调解赔偿

时间: 2017-06-07 10:42 点击量: 42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琳)张某被刘某家饲养的黑犬咬伤,后因索赔无果,遂将刘某告上法院。近日,在鹤峰县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刘某自愿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000.00元,并于当日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4月5日,张某在刘某新修房屋内寻找厕所时,被刘某圈养的一条黑犬将右手手背位置咬伤。后在鹤峰县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7690.11元。事后张某向派出所报警,并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在民警的调解下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同时,张某尝试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双方矛盾纠纷问题,仍就未果。无奈之下张某于4月21日向鹤峰县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705.31元。

  为充分了解案件实情,承办法官依张某申请到派出所调取相关出警记录和笔录,并向办案民警详细询问了案发情况,对双方当事人积极开展庭前调解,但效果甚微。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仍态度坚定,就赔偿金额均不让步,案件没有丝毫进展。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底层,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庭后,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于6月1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该院考虑到张某系精准扶贫对象,家庭经济困难,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张某免交300.00元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