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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建设系列谈”之法官遴选制度要改革

来源: 正义网法律博客 时间: 2013-11-14 11:49 点击量: 894

   法官遴选,既包括初任法官遴选,也包括上级法院法官的遴选。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曾指出,要“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探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逐步推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这就是说,在法官出现缺额时,可以从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选任,或者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也可面向社会,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关于初任法官的遴选,虽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系列谈”开篇之“初任法官选拔谨防急功近利”一文中已有所论及,但并未涉及具体应如何进行选任的问题。

   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现行的法官遴选制度正处于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的初级阶段,而且极具中国特色。不可否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就比较成熟完善,他们历来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法官遴选实行“律师资历前置”模式,一般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特点是“年长、经验、精英”。担任法官不需要参加考试,但要有一定从事律师工作的经历,而从事律师则必须具有法学院的毕业资格,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而中国的实际情况恰好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反,法官不需要有律师工作经历,各级法院根据法官法确定的条件多直接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年轻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由资深律师转任法官的很少,往往是先当法官再改行做律师。当然,这与我们的司法体制、职业保障不够成熟不无直接关系。

   司法审判是一门技术活。未经学徒阶段就直接让法律院校的学生摇身一变成了法官,这或多或少反映出法官遴选制度功利幼稚的一面。由于成长为具有优良法律专业素质的法官是一个漫长的、充满挑战的过程,因而,现行法官法所设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太宽泛,有必要在增加法官的严厉性、漫长性经历条件方面作根本性调整。对于初任法官的遴选,要逐步实现不从没有相应法律工作经历的法律人才中直接选任法官的转变,突出强调法官的操守、经验条件与专业、年龄条件同等重要。至于上级法院在出现法官缺额时,也不宜直接面向社会选拔,而应从下一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当然,这是由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审级关系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我国法官遴选有选举制和任命制两种形式。即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其他法官的遴选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分别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本院院长任命。而且,由于长期受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模式和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一直处于“泛行政化”的状态,法官人选的遴选地方化、行政化管理严重,通常由组织人事部门从社会上统一招用后按照计划编制分配给法院,进入法院后再根据需要统一由法院的组织人事部门分配到各个审判业务庭工作。从事司法审判的法官与从事非司法审判业务的其他人员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经常发生角色互换,职务序列比较混乱。在这种法官遴选制度之下,很容易使国家法官变成地方法官,造成法官缺乏必要的独立性,法官个体和整体素质提升不明显。

   司法公信权威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操守品行、学识经验。因此,遴选法官是一项既严肃又挑剔的工作,光有伯乐的眼光还不够,还需要有严谨的遴选程序。法院讲求司法独立、司法公开,法官遴选也要独立公开。学界的有一种设想很值得尝试,可以把好法官的入门关。即:根据中国国情,在人大设立一个由现任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著名法学家和人大代表或者公民代表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评价或审查;法官遴选委员会下设一个常设机构,专门负责搜集法官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建立一个法官后备人才库;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或任命法官之前,先由法官遴选委员会对法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一份审查报告,再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审查报告,对法官候选人进行投票,决定是否选举或任命该法官。

   不管怎么说,现行的“泛行政化”法官遴选制度是存在诸多弊端的。如果继续由法院自行组织进行“招工式”的选拔方式,或者“点菜式”的遴选方法,都不可能保证所选中的法官人选就是既富有实务经验又道德学问优秀的法律精英。可以毫不夸张地认为,法官遴选制度晚一天不科学,实现全面建成法治化国家目标无疑就会晚到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