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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收购盗窃所得被判刑罚

时间: 2017-04-28 11:19 点击量: 450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 刘圣远)贪图便宜的人比比皆是,可“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也大有人在。巴东籍男子向某满心欢喜,低价收购他人盗窃所得财物,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不料却被法院判刑,这究竟是为何?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邓某、陈某、朱某(均已判刑)三人合伙,先后在巴东县信陵镇、野三关镇、官渡口镇、东壤口镇等地,采用砸车窗玻璃、用铁丝钩车门等方式,盗窃他人车内现金、香烟、白酒等财物,并将所盗窃物品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经营生活商行的向某。向某明知三人所售烟酒属盗窃所得财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并转销给他人以牟利。经巴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烟酒价值共计23850元。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向某的家属主动退邀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向某主动退赔所收购的财物,发还给被盗主,挽回了被盗主的经济损失,被盗主对向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向某从轻处罚。向某悔罪表现明显,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巴东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