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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锭:法官员额科学计算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2015年美国密歇根州法院司法资源建议报告的介绍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6-04-29 11:23 点击量: 419

  美国联邦法院及州法院在法官工作量、司法资源(法官职数)的确定上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和研究,有着较为成熟科学的工作机制。2015年美国密歇根州法院出台的司法资源建议报告,全面系统地阐释了美国法院在计算法官员额方面的先进做法。现将其刊登如下,敬请关注。

  密歇根州司法资源建议报告是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关于法官职位数量改变的建议文档,用以递交州议会,申请法官职数和财政支持。司法资源建议报告是由隶属于密歇根州最高法院的州法院行政管理局(SCAO)负责制作,在每个奇数年(两年一次)出版。

  2015年司法资源建议报告是基于SCAO在 2014年、2015年的司法需求调查进行的,建议州议会削减因自然减员(例如法官退休、法官因为年龄原因禁止参加法官选举或者职位空缺)的9个初审法院法官职位,并增加3个初审法院的法官职位。

  计算法官员额的基本方法

  任何估算司法工作负荷和所需法官数量的过程都是复杂和多维的过程。美国大多数州,包括密歇根州,在估算过程中都会考虑定量和定性两方面的因素,具体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利用定量的方法,通过加权(是统计学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各项数值先乘以权重再进行相加)案件工作量公式去估算每个法院需要的法官数量。第二阶段,利用定性的方法,又称之为二次分析。SCAO在第一阶段得到的每个法院需要的法官数量基础上,复议没有在第一阶段中进入加权案件工作量公式的额外因素,例如包括在一个大的巡回区中两个法院之间,法官经常性地需要长时间的路途行程时间和其他包括案件新收或人口发展的趋势、公诉人工作方式的改变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确定法官数量的因素。

  对司法工作负荷和所需法官数量的估算,是以一个司法巡回区为单位的。SCAO集中评估一个司法巡回区中的所有由县级财政负担的法院,包括县级财政负担的巡回法院、遗嘱检验法院和地区法院。分析时,城区财政负担的法院独立于县级财政负担的法院进行分析。

  由于密歇根州制定了“共同司法管辖计划”,因此以司法巡回区为单位进行分析非常必要,可以在同一个巡回区中,以更公平的方式分配法官数量,从而允许一个法院的司法过剩可以抵消另一个法院的司法需求,以更好应付案件的需要。例如,地区法院表明需要一个法官职数的司法需求,通过“共享司法管辖计划”,就可以被表明司法过剩的巡回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所抵消。州内的所有法院都有资格参与该项计划,目前已经有78个法院参与计划之中。SCAO强烈鼓励和协助法院参与这个计划,并会将计划一直继续下去。

  (一)第一阶段

  加权案件工作量公式是初步的定量方法,可以确定每个法院需要的法官数量,进而识别其司法需求和司法过剩情况。

  公式可以表达为:

  需要的法官数量=(年平均新收案件数×案件权重系数×司法比例)/年司法时间

  司法需求:需要的法官数量>现有的法官数量

  司法过剩:需要的法官数量<现有的法官数量

  在这个公式中,“案件权重系数”是当中的重点,每一种案件类型的权重代表了处理各种司法个案所需要的司法时间。例如,医疗事故案件的权重,远远大于民事违法行为案件的权重。所有权重都包括了判决后的时间(对案件权重系数的理解,可以参考本报2014年12月26日第八版刊登的《以事件为基础的美国联邦法院案件权重设置》一文)。

  “年平均新收案件数”采用前三年的平均数(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以确保新收案件数量的短期变化不会过度影响司法资源需求的估算。

  “司法比例”反映了案件权重工作量中由法官付出或承担的平均比例。司法比例因法院的类型和层级而有所不同,例如典型的地区法院案件工作量中是包括交通案件的,其司法比例就会明显高于巡回法院和遗嘱检验法院。这个计算公式的分母是“年司法时间”,指的是一个法官个体每年与案件相关的、可以使用的平均时间总量,排除与工作相关的路程时间、开展组织管理时间、培训、带薪假期和假日。

  通过加权案件工作量公式计算,可以得到法院处理案件工作所需要的法官数量结果。加权案件工作量公式利用案件权重,区分了在法院审理中处理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程度的努力水平,在计算精度上远比没有加权的原始案件收案数要更为准确。国家州法院中心(NCSC)认为在法官数量需求确定上优于其他方法,例如简单的人口分析或未加权案件收案数分析。

  在密歇根州,加权案件工作量方法在1998年就在SCAO的支持下开始使用。在1997年,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司法时间研究,去测量法官花费在案件中的实际时间,由NCSC帮助开发了案件权重系数和加权案件工作量公式。在随后的时间里,SCAO联合NCSC分别在2000年、2006年、2010年和2013年对案件权重系数进行了更新。NCSC在司法工作负荷和加权案件工作量方法上,在美国国内和全世界上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密歇根州法院与其一直保持紧密的合作。

  2010年,密歇根州对案件权重系数的研究方法和数据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更新。在2010年10月进行了一次司法时间研究,覆盖了所有初审法院法官和执行司法功能的准司法官。这是密歇根州法院第一次涉及了州内所有法院的司法时间研究,以前的研究都是基于抽取的初审法院样本的数据进行。NCSC也进行了现场的面谈、法官的在线问卷调查,与有经验的法官进行定性审查。该次大规模更新,只在2013年做了微小的调整,一直使用至今,是2015年司法资源建议报告中所用的主要方法。

  在估算法院需要的法官数量的同时,也会面临估算准司法官员数量的问题。密歇根州几乎所有法院都至少有一个准司法官员,如审查人、治安法官、遗嘱认证人或者司法书记官,即那些执行有限的司法功能的人。事实上,这些准司法官员执行法院中较大比重的司法工作。在2010年的司法时间研究中,共有326名全时工作当量的准司法官员执行司法功能。

  如何计算确定准司法官员的司法工作量是困难的,而且难以做到毫无争议。SCAO使用了在研究法院需要多少法官数量的时候所得到的“准司法官员在司法工作量中所承担的比例”来估算需要的准司法官员的数量。SCAO的全州委员会、法官和法院的管理官员研究了不同的方法,并经过广泛的分析和辩论后,认为目前使用这种方法是计算准司法官员的司法工作量的最适当方法。

  密歇根州并没有控制每个法院的准司法官员数量。有些法院有较多的准司法官员,而有的较少,这是由当地财政决定的。

  (二)第二阶段

  计算司法需求是一个复杂和多维的过程。SCAO在第一阶段计算得到的增加或减少法官职位数量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分析。在二次分析时,SCAO会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的两方面信息,SCAO区域管理官员会与进入二次分析的法院进行会谈。会谈主要讨论集中在与案件相关的影响司法资源、法院资源和法院管辖范围的因素。除了考虑宪法要求的每一个司法巡回法院至少有一个巡回法官,和至少每个县或遗嘱检验法院配置一个遗嘱检验法官外,其他在二次分析中考虑的因素包括:

  (1)司法管辖包含一个大的地理区域,其法官在路途中的时间。

  (2)一个法院的技术资源,包括法院是否拥有视频会议技术并提供足够的带宽使之可以正常运作。

  (3)地方检察官实行诉辩交易的工作实践,特别是诉辩交易在案件审理中占据较大比例的县。

  (4)当地执法机关的当前和预计的工作开展及其对案件新收数量的影响。

  (5)新收案件和人口增长的趋势,这些可能表明未来工作负荷的增长。

  (6)每个法院管辖权下的当地经济环境,尤其是预计增长方面,包括商业、工业、监狱或其他领域。

  (7)那些尚未纳入加权案件工作量公式的政策改变情况。

  进入2015年司法资源建议报告中进行二次分析的法院,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1)第一阶段计算得到的司法过剩超过一个完整的法官职数。

  (2)在这一次测算中没有待定减少法官职数的法院,将被选择进行二次分析。

  (3)最近减少的法官职数没有占现有法官序列的20%或更多,以给予法院时间去适应法官人数的减少。

  以下列举密歇根州部分法院进行二次分析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法院达到了第一个标准,司法过剩超过一个完整的法官职数,但是不同时符合三个标准,因此排除再二次分析外,如Ontonagon县法院--这个法院的司法过剩为1.86, 然而近期的法官序列减少了超过20%。法官序列已从四个法官减少到目前的三个法官,因此排除再二次分析。

  第二种情况,法院同时达到了二次分析的三个标准,但是SCAO不建议在这些法院减少法官职数,而计划将在2017年进行另一个二次分析,评估这些法院的司法过剩是否继续显著,再决定是否建议削减。例如15地区法院--安阿伯市,加权案件分析表明该法院司法过剩为1.38,没有待定减少法官职数的情况,近期亦没有法官职数减少。然而,安阿伯市的3个地区法官需要处理50%的在瑙县地区法院提出的重罪案件。考虑这个因素,15地区法院的司法过剩仅为1.09。

  此外,安阿伯市的人口已经从1990年109592人增加到现在的117000人,鉴于安阿伯市的12个住宅发展计划,人口的增长将持续发展。另外,这里有6个问题解决法庭在15地区法院,但只有1个在加权案件工作量估算中考虑进去,因此需要在2017年再进一步分析。

  第三种情况,法院的司法需求超过了1.00,被选择进入了二次分析。例如18地区法院,这个法院的司法需求为1.07,但这个法院积极参与共同管辖权计划,与司法过剩为0.47的韦恩市29地区法院紧密合作。两个法院间共享两个问题解决法庭,密切合作、充分共享司法和员工资源。这种情况下,SCAO不建议给18地区法院增加额外的法官职数。

  州法官职数的经济成本

  在密歇根州,目前为初审法院提供财政资金的方式是,州支付法官的薪水,承担法官薪水的财政;县和当地的市政府承担初审法院运作的支出。因此,初审法院的财政支出包括两个方面:

  州支出成本:州负责法官的薪酬、高达7%的退休补助、联邦雇主保险税、医疗保险。在2015年司法资源建议报告中,SCAO建议州议会削减因自然减员原因的9个初审法院法官职数,和增加3个初审法官职数,合计全州净减少6个法官职数,如果州议会接受这些建议,将节省州年度开支达到947390美元。

  当地政府支出成本:与法官职数相关的当地主要支出成本,如法官的福利、法院人员(即:职员、法院书记员、法警、法律助理)的工资和福利;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法院人员的其他设备支出;法庭、陪审团的房间、法官室的维护和建设。

  一旦州议会作出增加法官职数的决定,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执行。虽然法官职数的减少关系到财政资金的节约,但由于法院的人员构成、当地财政情况、法院的管辖等在不同地区千差万别,因此很难确定削减了法官职数能够节省的财政资金总额。

  通过2015年密歇根州司法资源建议报告,我们可以了解美国州法院确定法官职数的操作模式,主要启示有以下三点:一是在法官工作量和案件工作量中要重视对美国联邦及州法院的相关研究。二是重视司法时间研究,获取法院办案工作量的第一手数据。美国法院非常重视司法时间研究,如密歇根州法院在更改案件权重系数时,均开展为期2个月的司法时间研究活动,记录每位法官的工作和办案时间。三是要重视案件权重系数的研究,案件权重系数是测量法官工作量的核心。这些经验,为我国各级法院确定法官员额数量及法官工作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