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柳晓琴)“世界以痛吻我,要我报之以歌”,面对脾气暴戾的亲手足,任劳任怨悉心照顾几十年,然而兄长并不领情,还经常打骂自己。同胞兄弟酒后打斗,弟弟义愤挥起锄头砸向亲哥,多次击打与砍击致使兄长死亡。王某山因故意杀人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王某山与王某选系同胞兄弟,2016年5月2日13时许,王某山酒后因琐事与王某选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哥哥王某选毫不顾忌兄弟情谊,持木质“打杵”将王某山的头部打伤,王某山义愤之下持薅锄击打王某选头部致王某选受伤倒地。
王某选受伤倒地后,王某山并未止恨,继续用薅锄击打王某选头部,在其认为王某选死亡后方停止击打。后王某山欲将王某选拖至房屋门前沟里丢弃,当拖至门前台阶上时,因担心王某选未死,再次用镰刀刀背击打王某选头部,他人见状制止,王某山方停止击打。后王某山又将王某选拖至院子里继续用薅锄击打王某选头面部,经他人再次制止,王某山方停止击打。
经鉴定,王某选系被他人用薅锄、镰刀击打和砍击头面等处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山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选先殴打王某山从而激怒王某山,致使王某山产生杀死王某选的念头,王某选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可酌定对王某山从轻处罚。王某山年龄较大,因义愤实施杀人行为,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