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不但须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作保障,而且也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过硬的法院队伍的精心锤炼和打造。
在“省级统管”的人事管理模式中,人的问题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毋庸讳言,囿于主客观各种因素、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在中国法官队伍中,不乏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良好品行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法官。但由于没有形成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专业性极强的审判工作成为一种大众化职业,大量未接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人纷纷进入法官队伍。
另外,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基层法官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深蒂固的“大一统”干部人事管理理念和体制,使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举步维艰,尤其是一旦改革面临“利益”冲突,就有可能遭遇来自系统内外的双重“夹击”和阻力;二是审判权运行的多主体、层级制特征,不仅强化了审判权的行政化弊端,而且也严重模糊了法官的主体地位和职责,法官与普通公务员、法院内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混同化”的管理考核制度,制约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造成了法官职业尊荣感和素养的缺失与降低。
法官是一种职权和职责相统一的职业,法官的素质高低、能力大小、阅历深浅、品质好坏成为影响法官判决的关键,如果出现滥用职权、导致错判,就必须受到严格追究。为此,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官内部制约机制,让法官“优者上、弱者下、劣者离”。通过培育精英型、学者型的法官,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奠定坚实的基础。
这次改革要啃硬骨头,涉险滩,就要敢于革自己命的勇气和胆识,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切实从确保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的高度,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干部队伍。如何改?给出这些建议:
(一)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专业职务序列,以此催逼司法队伍的职业化水平。
(二)探索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审判工作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标准。形成以一定标准案件量为基本考量、综合考虑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办案面积和时间成本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科学配置管理制度,从源头和制度建设层面解决法官短缺、案多人少等体制和机制性矛盾,为法院队伍内涵式发展铺平道路。
(三)完善法官选任招录制度。建立初任法官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严格准入标准,规范选任程序,推动建立上级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产生的遴选机制,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优秀人才,以促进上下级法院法官的相互交流,拓宽基层法官的职业发展空间,夯实基层审判一线力量,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良性循环机制。进一步拓宽法官来源渠道,适当扩大公开选任法官范围,注重从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其他优秀社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不断优化法官队伍结构,增强法官队伍活力。
(四)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五)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现有的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出法官的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应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为法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有力的职业保障。这种职业保障,应当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显著提高,放在更高更大的平台上考虑,完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经费保障制度和标准,建设司法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使司法保障制度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利条件。
这种保障主要包括:一是身份保障,即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二是经济保障,法官职业是专业化要求很高的特殊职业,这种职业活动具有排斥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法官理应获得较高的物质补偿,理应给予法官相应优厚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建议在社会资源能够承担的条件下,给予法官在任职期内适当甚至较高的收入,这种薪金应在公职人员中居于较高或中上水平,并应随物价上涨而调整。三是安全保障,即法官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安全威胁。四是荣誉保障,法官职业是充满智慧的脑力劳动,理应受到人民的尊敬。要建立法官荣誉评价机制,独立于国家的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等的评价体系,与教学、研究机构的评价体系挂钩,有必要建立法官休假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解决子女上学、就业问题等等,消除后顾之忧。